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市直有关单位: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详见附表)已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圆满完成立法计划,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开展立法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必须依照法定权限、遵照法定程序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之间也要衔接协调,不能相互矛盾;二是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三是要坚持立法为民,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制定的法规最大限度地体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四是要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立法,让更多的群众参与立法活动。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把群众好的意见、建议吸收到法规草案中来,转化为立法成果。
二、要建立立法责任制。对列入2008年度立法计划的每一件法规,都要明确相应的单位和负责人,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安排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尤其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切实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经费“五落实”,确保立法任务如期完成。
三、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有助于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有助于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凡有立法任务的单位,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协调工作。法规草案涉及本部门、本系统内部权限分工和管理体制的,由法规起草单位做好协调工作;法规草案涉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权限分工和管理体制等问题的,由市政府做好协调工作,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在计划执行中,确有重大问题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提出调整意见和措施。有立法调研项目的单位,要抓紧开展法规的调研起草、协调论证工作,并于2008年8月底以前,将立法调研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条件成熟的,将列入下年度立法计划。
附件: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一、正式立法项目3件
法 规 名 称 |
起草单位 |
提出议案单位 |
初审部门 |
审议时间 |
提请审批时间 |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保护条例 |
市文物局 |
市政府 |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
2008年6月 (一审)
2008年8月 (二审) |
2008年10月 |
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市水利局 |
市政府 |
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
2008年8月 (一审)
2008年10月 (二审) |
2008年12月 |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
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
市教育局 |
市政府 |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
2008年8月 (一审)
2008年10月 (二审) |
2008年12月 |
二、立法调研项目5件
法 规 名 称 |
调 研 单 位 |
备 注 |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 |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法工委,市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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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市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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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市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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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二里头、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偃师市政府,市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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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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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