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通知

2008-04-28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市直有关单位: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详见附表)已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圆满完成立法计划,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开展立法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必须依照法定权限、遵照法定程序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之间也要衔接协调,不能相互矛盾;二是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三是要坚持立法为民,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制定的法规最大限度地体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四是要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立法,让更多的群众参与立法活动。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把群众好的意见、建议吸收到法规草案中来,转化为立法成果。
    二、要建立立法责任制。对列入2008年度立法计划的每一件法规,都要明确相应的单位和负责人,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安排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尤其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切实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经费“五落实”,确保立法任务如期完成。
    三、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有助于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有助于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凡有立法任务的单位,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协调工作。法规草案涉及本部门、本系统内部权限分工和管理体制的,由法规起草单位做好协调工作;法规草案涉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权限分工和管理体制等问题的,由市政府做好协调工作,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在计划执行中,确有重大问题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提出调整意见和措施。有立法调研项目的单位,要抓紧开展法规的调研起草、协调论证工作,并于2008年8月底以前,将立法调研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条件成熟的,将列入下年度立法计划。
 
附件: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一、正式立法项目3件
法   规   名   称
起草单位
提出议案单位
初审部门
审议时间
提请审批时间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保护条例
市文物局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2008年6月  (一审)
2008年8月  (二审)
2008年10月
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市水利局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2008年8月  (一审)
2008年10月 (二审)
2008年12月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
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市教育局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2008年8月  (一审)
2008年10月 (二审)
2008年12月
二、立法调研项目5件
法   规   名   称
调   研   单   位
备      注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法工委,市规划局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市文物局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市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
 
洛阳市偃师二里头、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偃师市政府,市文物局
 
洛阳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市卫生局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