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质量评价的通知
1989年至今,我市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44部,目前现行有效的35部。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总体要求,根据省、市立法工作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安排,2007年要对我市2005年之前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质量评价。通过评价工作,了解这些法规在实施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分析法规自身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在评价的基础上,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真正体现立、改、废的有机统一,达到维护国家法制的和谐统一。为了搞好法规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法规质量评价的牵头、协调工作。各相关委局负责法规质量评价第一阶段的工作,要分工一名主要领导具体分管,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时间安排。2007年4月—8月为第一阶段,由各相关委局对所实施的法规进行自我评价。8月底之前,各委局要写出评价报告,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局。2007年9月为第二阶段,进行法规的论证。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局通过论证,确定今后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法规。
三、报告内容。各委局自我评价报告内容:一是法规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和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法规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三是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四是修改或废止建议。
四、具体要求。地方性法规的质量评价工作是近年来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进行探索工作的新亮点,是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延伸。各相关委局要对分工负责的法规进行梳理,在自我评价阶段,要采取多种方法,重点对法规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科学性以及法规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进行调查论证,按时写出自我评价报告,为地方性法规质量的评价工作打好基础。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20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