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公报》

第三期(总第215期)

2008-04-29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纪要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6年3月15日至20日举行。
    这次会议应出席代表477名,因事因病请假 21 名,实出席会议代表456名。在3月14日下午举行的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了大会议程。
    3月15日上午九时,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在工人俱乐部隆重开幕。会议由大会执行主席刘典立主持。会上,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连维良作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说明》(书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孙海献作了《洛阳市200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06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市财政局局长谢留峰作了《洛阳市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
    3月17日上午,举行第二次大会。大会由执行主席李兴太主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典立作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继周作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牛学理作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栋作了《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书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长印作了《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则草案〉的说明》(书面),会议还通过了本次大会选举办法。
    3月19日下午,举行第三次大会,进行选举事项,大会由执行主席孙善武主持。会上,选举连维良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3月20日上午,举行第四次大会,大会由执行主席刘典立主持。会议依次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十一五规划纲要、计划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7项决议草案,表决通过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则》,市委副书记李兴太在大会闭幕时作了讲话,大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胜利闭幕。
    这次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始终洋溢着民主务实、团结奋进的热烈气氛,始终充满着改革创新、加快发展的浓厚氛围。与会代表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洛阳奋斗目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对会议的各项议题进行了认真审议,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原件77件,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大会主席团审议,立为大会议案4件,即由高建庄等代表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搞好规划,先行试点,着力解决贫困地区的村部、安全饮水、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由张浩俊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洛浦公园向东修建的议案》、张建斌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洛浦公园向东延伸至洛界高速的议案》、穆宏伟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建洛浦公园瀍河以东至二广高速路段的议案》、张果果等18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亟待修建洛浦公园瀍河段的议案》,由董公元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扩建洛阳博物馆的议案》,由李富钦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洛阳市乡镇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大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责成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论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幕后的三个月内作出审议决定。会议共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284件,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移交并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办理。会上编发会议简报32 期。
    这次大会在中共洛阳市委和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在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会议的成功召开对顺利实现“十一五”奋斗目标、再创洛阳新辉煌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议程
 
(2006年3月14日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一、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三、审查和批准洛阳市200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四、审查2005年洛阳市全市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5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6年市级预算
    五、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八、审议《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九、审议《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则(草案)》
    十、选举事项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3月20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连维良代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实事求是地回顾总结了我市2005年及“十五”期间各方面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客观地分析了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尤其是2006年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主要预期目标和工作任务,思路清晰,重点突出,任务明确,符合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符合洛阳实际。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2005年市人民政府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依靠全市人民,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这也标志着“十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具有重要意义的跨越。五年来,全市上下积极探索加快洛阳发展的有效途径,坚持在宏观调控中抢抓发展机遇,坚持在结构调整中培育发展后劲,坚持在完善基础设施中加快城乡建设,坚持在改革开放中增强发展活力,坚持在统筹协调中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民经济连续五年实现了较高的增长速度和较好的增长质量,各项主要指标均比“九五”末翻了一番还要多,“千百亿”目标超额完成,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站在了新的战略起点上。会议对2005年及“十五”期间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指出,“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实施“工业强市、旅游强市”战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强化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把洛阳打造成国家新型工业城市和中西部地区最佳人居环境城市,努力再造新洛阳。
    会议指出,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要以建设新农村为主线,重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着力建设六大产业基地,着力促进工业集聚发展, 着力加强经济运行协调,加速产业升级步伐;要以旅游业为龙头,加快推进旅游强市战略,带动文化产业、商贸流通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全面发展;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依托,加快推进新区建设,积极改造洛河以北城区,大力推进县城和小城镇建设,继续加快交通建设,进一步推进城镇化;要以非公有制经济为支撑,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引导县(市)区发展特色经济,做大做强县域骨干企业,促进县域经济再上新台阶;要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改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加强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重视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努力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加快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各项改革向纵深拓展;要以招商引资为主战略,努力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保持外贸出口快速增长,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要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坚持依法治市方略,全面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构建和谐洛阳。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要牢记执政为民宗旨,认真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要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纠正一切行业不正之风,努力建设廉洁政府;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失职追究制,努力建设效能政府;要坚持求真务实,加强政务督查,提高政府公信度,努力建设信用政府;要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形成自觉学习、善于学习的良好风气,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团结拼搏,为实现再造一个新洛阳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2006年3月20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大会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6年3月20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大会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孙海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洛阳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
财政预算的决议
 
(2006年3月20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并根据大会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同意市财政局局长谢留峰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6年市本级财政预算。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3月20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典立向大会所作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市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肯定了成绩,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报告对2006年工作的安排,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切实可行,符合洛阳实际,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3月20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继周所作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3月20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牛学理所作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关于《洛阳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纲要(草案)》的审查报告
 

孙长印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2006年3月18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编制的《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以下简称《纲要(草案)》)和市人民政府连维良代市长所作的《关于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说明》。大会期间,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听取了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纲要(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认为,“十五”时期是我市历史上发展最快、最好、人民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之一。市委、市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人民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第一要务不动摇、不放松,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和旅游强市战略,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调整结构,在发展中顺应调控,在调控中谋求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步,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步伐加快,城乡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十五”计划确定的主要发展目标均提前实现。2005年,全市生产总值和全部财政收入分别达到1111.5亿元和120.9亿元,均提前一年实现了比2000年翻一番,使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站到了新的战略起点上。同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国企改革深层次矛盾仍待解决,经济增长方式亟待转变,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就业和社会保障面临较大压力,资源和环境保护任务艰巨等方面的问题,有待“十一五”时期认真加以解决。
    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认为,《纲要(草案)》指导思想明确、指标适度、任务具体、措施有力、内容全面。代表们在充分肯定《纲要(草案)》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已经吸纳在《纲要(草案)》之中。因此,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大会批准《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为了圆满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奋斗目标,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发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抓住“中原崛起”的机遇,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引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快车道;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基地建设,继续坚持“工业强市”战略,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六大产业基地”建设,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尽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发挥企业在招商引资中的主体作用,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继续坚持“旅游强市”战略,大力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文化产业、商贸物流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要大力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等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注重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的收入,使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认真坚持和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建设法制、廉洁、效能、信用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关于洛阳市2005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
2006年计划(草案)的审查报告
 

孙长印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2006年3月18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孙海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洛阳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在广泛收集代表和各代表团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认为,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得比较好。一是市人民政府带领全市人民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中央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在发展中顺应调控,在调控中谋求发展;二是着力抓好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强化经济运行的调节,克服各种困难,确保计划顺利完成,使全市经济继续保持了平稳快速增长的态势;三是圆满实现了 “千百亿”的奋斗目标,全市经济总量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2006年计划安排得积极稳妥,切实可行。一是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目标明确、任务具体;二是牢牢把握了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的总原则,突出了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开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三是各项指标确定得合理适度,工作重点突出,方法措施可行,符合洛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在大会审议过程中,代表们对《报告》的有些内容和表述方法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报告》作了认真的修改。因此,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这个《报告》,批准洛阳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市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要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转变增长方式、加快经济转型;要大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悉心构建和谐社会,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继续坚持工业强市,注重品牌、质量、节约和效益,加快实施“六大产业基地”项目,加快新型工业基地建设步伐;要继续坚持旅游强市,大力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文化产业、商贸物流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要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努力解决我市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中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尽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发挥企业在招商引资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实施科教兴洛、开放带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加快科技创新,注重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的收入,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市人民。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关于洛阳市
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
财政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孙长印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2006年3月18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谢留峰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洛阳市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会议期间,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认真听取了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对《报告》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认为,2005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工业强市、旅游强市”战略,与时俱进,顺势而为,克服诸多困难,依法强化收入征管,全市财政收入实现了新的突破。在积极组织收入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重点支持了“三农”工作、教育、科技、社保、卫生工作、经济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洛阳新区开发,促进了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006年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指导思想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目标积极稳妥,措施切实可行,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议大会同意市财政局局长谢留峰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洛阳市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6年市本级财政预算。
    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市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及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揽财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体制创新和产品自主创新,提高竞争能力;强化税收征管,依法组织收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努力完成收入任务;积极优化支出结构,努力提高保障能力,着力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使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加大对农业、教育、科技的投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改革,不断提高理财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对预算执行的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继续加大对“四乱”的治理力度,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坚持勤俭办事业的精神,构建节约型社会;强化财政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监督力度;励精图治,团结奋斗,圆满完成2006年的财政预算任务,为“十一五”时期我市的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开好局、起好步。
 
 
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董平海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副 秘 书 长
  
(2006年3月19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会议认为,修订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完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议事规则修订草案总结吸收了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践的成功经验,广泛吸纳了其他兄弟市好的做法,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符合洛阳实际。
    在审议中,部分代表对议事规则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大会秘书处已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
    建议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提请本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规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孙长印
 
(2006年3月19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则(草案)》。会议认为,制订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则,对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计划预算审查、批准、监督和编制、执行的工作,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科学性与透明度,保障宪法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参与权和知情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代表们在审议中对规则的部分内容和文字表述方法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已经采纳了这些意见和建议。因此,建议大会表决通过《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则(草案)》。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议案处理的规定
 
(2006年3月1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现对本次大会议案的提出、审议和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议案的范围
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均可向大会提出议案。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关系到全市的政治、经济、城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关于议案的审议和处理
    1、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议案的收集、整理和审议工作。
    2、凡按规定范围内向大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均须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大会主席团。
    3、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大会议案,须列入大会议程,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议案,也可不在大会期间付诸表决,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的三个月内作出审议决定。
    4、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经审议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或近期不能解决的问题,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5、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三、关于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本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是3月17日上午12时。超过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四、关于提出议案的注意事项
    1、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须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并将内容、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书写清楚。议案字迹潦草不清的,由代表团工作人员代为抄清。
    2、为便于审议和办理,所提议案要一事一案,不要把两件事写在一张议案纸上。
    3、为便于议案的收集、分类、登记等工作,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对议案要做到随收随送。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审查的报告
 

伏秀霞
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2006年3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共收到议案77件,属于城建交通方面的24件,工业财贸方面的6件,政法方面的1件,农村和农业方面的6件,教科文卫方面的14件,法规方面的3件,其他方面的23件。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十分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认为,代表们抱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造一个新洛阳的目标提出了议案。议案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科教兴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经济转型,强化自主创新,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发展社会各项事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总的看来,代表所提议案的数量有所增加,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范围有了进一步扩大,重点十分突出,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明显增多,不少议案案由明确清楚,案据充分合理,方案具体可行,有的还附有详细的文本,表明代表们有强烈的责任感,很好地履行了职责。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关于议案处理的规定,对代表们向大会提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由高建庄等12名代表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搞好规划,先行试点,着力解决贫困地区的村部建设、安全饮水、沼气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的议案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要更加关心支持贫困地区。我市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各县(市)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贫困山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较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一些山区行政村的村支部或村委会房屋破烂不堪,设施简陋;农村饮水困难,更不能保证安全饮水;山区农民主要依靠燃烧木材等作为生活能源,严重影响生态林的保护与建设等等。为此,市政府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先行试点,找准突破口,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应放在贫困地区的村部建设、安全饮水和沼气建设等问题上,全面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由张浩俊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洛浦公园向东修建的议案》、张建斌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洛浦公园向东延伸至洛界高速的议案》、穆宏伟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建洛浦公园瀍河以东至二广高速路段的议案》、张果果等18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亟待修建洛浦公园瀍河段的议案》都认为,洛浦公园是我市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受到国内外来洛观光、合作、投资人士的高度赞誉。但目前洛浦公园城区东段还是个空白,不仅影响到洛浦公园应有的完整性和全市的整体形象,还影响到沿岸的经济发展。为把洛阳建成中西部最佳人居环境城市和再造一个新洛阳,市政府对洛浦公园向东延伸工作应引起高度重视,尽快立项、规划、设计和实施,使洛浦公园早日全线贯通。
    由董公元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扩建洛阳博物馆的议案》认为,洛阳市博物馆建于1973年,建筑面积仅为2800平方米,可供观赏的文物只有6000多件。而洛阳作为十三朝古都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地下文物十分丰富。这些大量的稀世珍宝依靠目前的洛阳博物馆,既不能满足众多馆藏文物、文化艺术品的存放和展览,又不能满足众多人士渴望了解洛阳历史的观赏要求。为了向世人展示洛阳辉煌灿烂的历史文化,推动全市“旅游强市”战略目标的实施,市政府应高度重视洛阳市博物馆改造扩建工程工作,把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办好办实。
    由李富钦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洛阳市乡镇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认为,洛阳市有143个乡镇,乡镇区(规划区)内卫生管理难度较大,由乡镇政府组织成立的环卫队,执法没有依据,职能不能很好履行,收费合情但不合法。由于没有规范的乡镇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以来,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小城镇建设,虽已建成建好,但卫生工作无法管理,卫生普遍较差。市人大常委会应尽快调查研究,制定《洛阳市乡镇卫生管理条例》,切实改变我市乡镇卫生管理的落后局面。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上述议案所提出的问题,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经过努力是可以办到的。根据本次大会议案处理的规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调查论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定。其余70件议案所提出的问题都很重要,但因其内容属于对我市有关方面工作的具体建议、批评和意见,或是近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按照本次大会关于议案处理的规定,建议将这70件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会后交其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至3月19日12时,共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202件,随后收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将一并在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移交并督促“一府两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办理。
 
 
在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闭幕时的讲话
中共洛阳市委副书记  李兴太
(2006年3月20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经过全体代表和与会同志们的共同努力,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今天就要胜利闭幕了。会议期间,各位代表牢记重托,履行职责,建言献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审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两院”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我市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依法选举产生了市人民政府市长。会议开得圆满成功,是一次民主、务实、团结、奋进的大会,是一次凝聚人心、共谋发展的大会,必将极大鼓舞全市人民,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共同开创我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各位代表、同志们,刚刚过去的一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2004年胜利实现两个“翻一番”的基础上,我们毫不松懈,继续阔步前进,2005年奋力实现“千百亿”目标,生产总值达到1111.5亿元,全口径财政收入达到120.9亿元,洛阳站到了一个新的战略起点上。全市人民深受鼓舞,倍感自豪。这是党的十六大正确指引的结果,是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市上下团结一心,付出巨大努力艰辛奋斗的结果。
    抚今追昔,心潮激荡;展望未来,任重道远。这次会议上,人民代表集中全市人民的智慧和决心,提出并确定了洛阳“十一五”时期的奋斗目标,我们要在“十五”的基础上,继续努力,奋斗拼搏,再通过五年的努力,把洛阳建设成为国家的新型工业基地,再造一个新洛阳。这一目标是全市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全市人民的殷切期盼。人民重托,神圣使命,我们义无反顾。五年奋斗,让全市人民的心愿成为现实,我们一定要有这个雄心壮志。
    各位代表、同志们,实现宏伟目标,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至关重要;坚持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至关重要;立足实际,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做法至关重要;务实重干,始终保持高昂的革命斗志至关重要。全市上下一定要团结一心,着眼长远,抓紧当前,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向确定的目标迈进。
    ——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市” 战略,建设国家的新型工业基地。坚持工业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走新型工业化路子,强力推进结构调整、技术改造,进一步提升我市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竞争力,确保大企业保持国内同行业排头兵位置;在现在基础上,再做努力,把先进制造业、铝工业、火电工业、石化工业、硅材料工业和钼钨钛工业等六大产业基地进一步做大做强;依托驻洛部属科研院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齐心协力,建设国家的新型工业基地,为再造新洛阳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决落实党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继续调整农业结构,积极发展畜牧业、烟叶、优质粮食等六大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培育壮大骨干财源企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不断壮大县域经济实力。
    ——以旅游业为龙头,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多策并举,推进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吸引更多游客来洛观光;引进更多大型商贸企业入住洛阳,繁荣商贸,形成外地赚钱、洛阳消费的新模式;大力促进房地产业兴起,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吸引周边地区消费者来洛置业;通过服务业的发展,繁荣城市,扩大就业,增强吸引力、辐射力,把洛阳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
    ——加快城市建设,打造中西部地区最佳人居环境城市。强力推进洛阳新区建设,抓紧洛河以北城区改造,实施“碧水蓝天、青山绿地”工程,扩大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使洛阳成为人们心目中向往的、中西部地区最美丽、最适宜人居住的城市。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洛阳。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好扩大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服务等工作,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千方百计为困难群体排忧解难;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持续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需要,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激励全市人民为建设洛阳贡献智慧和力量;妥善处理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认真化解各类矛盾,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巩固“全国综治先进市”成果;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真正使发展成果惠及全市人民。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为再造新洛阳提供坚实的政治基础。要切实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立法,强化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要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加强人大机关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责,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在全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肩负着光荣的使命和责任,要坚持深入群众,体察民意,反映民声,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为促进洛阳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位代表、同志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展望未来,我们豪情满怀。让我们紧密团结起来,凝聚全市640万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坚定信心,奋发图强,努力把“十一五”规划的宏伟蓝图变为美好现实,谱写洛阳发展的新篇章。我们的目标一定要实现!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6年3月19日投票选举:
连维良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现予公告。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06年3月19日
 
 
新起点 新跨越,昂首迈进“十一五”
         
——热烈祝贺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开幕
 
    年年芳草碧,岁岁柳色新。踏着春天的节拍,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3月15日隆重开幕,这是640万洛阳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来自全市各条战线的人大代表汇聚一堂,共商兴洛大计。开好这次会议,对于鼓舞和带领全市人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拼搏奋斗,开拓创新,为洛阳在“十一五”实现跨越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刚刚过去的2005年,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千百亿”奋斗目标,经济总量跃上了新台阶,全市生产总值达到1111.5亿元;财政收入实现了新突破,全部财政收入完成120.93亿元。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进步,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步伐加快,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人民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全面完成了“十五”的目标任务,使我市迈入全国经济总量超千亿元城市行列,综合实力和区域地位明显提高,实现了洛阳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跨越和突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洛阳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全市“千百亿”发展目标,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洛阳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全市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等职能作用,为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构建和谐洛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造新洛阳、推进中原崛起的关键之年,是必须要紧紧抓住并可以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奋力打造新型工业基地,积极构建和谐洛阳,努力实现“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
    回顾过去,倍感自豪;展望未来,任重道远。我们充分相信各位人大代表,必将牢记人民重托,认真行使职权,把这次大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务实、奋进的大会。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绘就蓝图  再造辉煌
 
 ——热烈祝贺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胜利闭幕
 
    备受全市人民关注的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经过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任务,胜利闭幕了。我们对会议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本次会议是在我市圆满完成“千百亿”奋斗目标,昂首迈向“十一五”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其它重要报告,依法选举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会议高度评价连维良市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充分肯定“十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会议的成功召开,必将极大地鼓舞全市人民振奋精神,拼搏奋斗,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造新洛阳的历史进程。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十五”的发展成就,为实现“十一五”主要经济指标再翻一番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全市上下同心协力、团结奋进,形成了加快发展的良好战略机遇期,我们必须把握机遇,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只争朝夕,卓厉奋发,在2006年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开好局,起好步。
    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快产业基地建设和产业升级步伐,着力打造先进制造业、铝工业、能源电力、石化工业、硅产业、钼钨钛产业等六大产业基地,做大、做新、做好工业化这篇大文章;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线,加强新农村的规划与建设,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以优质粮食、优质烟叶等为代表的“六大主导产业”,实施农村百万劳动力转移工程,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推进洛阳新区建设,以新区建设为带动,加大洛北城区改造力度,实现两岸并峙发展;坚持“旅游强市”战略,实施“碧水蓝天青山绿地”工程,完善城市功能,打造中西部地区最佳人居环境城市;坚持以人为本,更加关注民生,不断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努力构建和谐洛阳。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牢记执政为民的宗旨,增强使命感、责任感,调动积极性、创造性,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投身到我市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之中。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
    蓝图已经绘就,号角业已吹响,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洛阳市委的领导下,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顺利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再造新洛阳而努力奋斗!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6年4月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20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是本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代表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或者调整人员名单草案;
    (四)对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新选出的或补选的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并公布代表出缺和补选的情况;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将需要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应本条前款规定。
    第九条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或者调整人员名单草案和其他提交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
    第十条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根据各代表团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的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有关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代表大会领导,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在该届每次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实行常任制。届中需要对这两个委员会的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补充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并经批准。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须书面请假,经所在代表团同意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代表大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不是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常务委员会安排,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编入各代表团或者单独编组。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所在的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时的发言,由各代表团工作人员整理成简报,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下设若干小组。
 
第三章  主席团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设立的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工作报告、议案和准备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决定草案;
    (五)依法提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议案处理的规定;
    (四)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的工作报告和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的议决事项,由大会秘书处编发会议纪要,经大会秘书长签署,印发会议;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主席团和大会提出审议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建议,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五条  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实施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提出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
    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可以不附地方性法规草案,但应该说明议案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根据、宗旨。
    第二十六条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依照《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具体审议办法,由大会秘书处拟定,经主席团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大会有关的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或者提出建议,提请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以及内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或者超过本次会议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代表大会闭会后,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和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报送常务委员会;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以内确实不能办完的,应在限期内向代表说明情况,并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代表,并报送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并在三十日内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政府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报告机关应于代表大会举行的7日前将有关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
    根据需要,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应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五条  会议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联团审议或由主席团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还可以进行专题审议。
在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各代表团对各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报告主席团,由主席团决定对有关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并由大会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十六条  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和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对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报告,主席团通过后,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本级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八条  代表大会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经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不能提出上一年财政决算报告时,代表大会委托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财政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主席团和大会设立的委员会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议案时,可以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的工作报告或者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的范围如下: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答复。主席团应当将质询的内容和答复质询的方式,及时通知受质询的机关。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应当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代表团会议上作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超过半数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五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质询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代表大会选举。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补选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依照法律规定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或者会议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会议秘书处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印发代表。
    第四十九条  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主席团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决定,会议秘书处安排候选人与代表大会代表见面。
    第五十条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的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超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的时候,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时候,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五十一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出的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经主席团决定,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
    第五十三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对个别副市长、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本市选出的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以后,由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其职务或者罢免其代表职务,并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议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向大会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向大会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所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自行解除,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代表大会补选。副市长出缺,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个别任命外,由代表大会补选。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六条  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大会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应当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十九条  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九章  发言与表决
 
    第六十条  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提前向秘书处报告,并将发言的主要内容提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安排发言,或者决定将发言材料书面印发会议;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
    经会议执行主席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执行主席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三条  全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对议案或决议、决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见时,经主席团决定,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就该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代表大会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八小时前,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修正案。修正案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先于原案进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需要采用其他表决方式时,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则
 
(2006年3月20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批准、监督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职权,规范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统称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年度计划和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需做的部分调整和变更;审查、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批准本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对计划、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计划、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报告,计划、预算部分调整和变更,本级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初审报告。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时,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公共财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效益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草案。年度计划、预算草案应当于新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预算确需调整,应通过法定程序。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编制与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在编制计划、预算草案时,应按照国家、省编制计划、预算的要求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客观的实事求是的编制计划、预算,既要有前瞻性,体现奋斗目标和进取精神,又要留有余地,避免盲目攀比。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计划、预算草案时,涉及到的政府其他部门的资料、数据应按时送达。市人民政府统计等相关部门亦应协同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计划、预算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应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计划、预算编制的情况,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下列审查材料:
    (一)年度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及其说明,其中包括预期目标和主要指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及编制草案的政策依据和相关参考资料;
    (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及其说明,其中包括按行业划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分项计划表;
    (三)五年规划和长期规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及其说明,其中包括预期目标、主要指标、发展重点和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要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预算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科目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本级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及说明、各部门预算及说明;
    (五)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计划、预算编制情况,掌握编制的基本思路、总体要求和工作安排,调查了解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关于计划、预算安排的意见,对计划、预算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举行初步审查会议。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计划、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初步审查结束后,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向计划、预算编制部门通报审查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应根据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补充,并将修改情况回复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计划、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
    (二)计划草案;
    (三)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五)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六)预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前款所列材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中长期规划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认真审议。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当为审议提供咨询和查阅经济运行资料等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计划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
    (三)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和指标相衔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四)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生态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四)资金安排是否恰当。
    第十八条  对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二)是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相适应;
    (三)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四)支出结构是否合理,确保预算完成的措施是否得当;
    (五)主席团提出的或者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计划、预算草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在大会秘书处的统一安排下,到代表中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应及时收集相关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反映。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与计划、预算有关的问题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计划、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说明有关问题。
    审查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一期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本期计划、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恰当;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证计划、预算实现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计划、预算的建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就计划草案、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先交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就计划草案、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修正案应当对所提议的事项、理由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决定将修改计划草案或预算草案的议案提交大会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计划草案或预算草案的议案,再就关于计划或预算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修正案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计划或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算的决议和决议中同意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的报告应一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计划、预算下达计划和批复预算,并在三十日内将下达和批复的计划、预算报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和部分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每年七月份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关于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计划、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重点建设项目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生活、就业、社保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组织调查、检查、视察,并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汇报。
    第二十六条  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以下项目进行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报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一)长期规划、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
    (二)政府投资计划中重大项目的调整和政府投资计划总投资超过预算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因特殊情况必须对预算作出的调整;
    (四)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
    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常务委员会,并在决算草案的报告中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在接受返还或补助款项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在编制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送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计划或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于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上述方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或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和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报告,并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就调整方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正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正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正案,再就关于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有关计划、预算的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的办理结果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计划、预算编制部门和统计、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税务、金融、海关等部门将经济运行情况的有关资料定期抄送财经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算,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本级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和预算执行中预算的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决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列到“类”、“款”,重点项目到“项”的决算科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有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汇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同时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审查所必需的决算材料。
    第三十四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重点支出完成和绩效情况;
    (三)接受上级补助款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预算收支平衡以及超收收入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类级科目超收超支,减收减支的原因;
    (六)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专项拨款使用情况;
    (七)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初步审查结束后,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算草案;
    (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三)市审计机关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并进, 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或者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决算经审查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报预算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