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公报》

第一期(总第213期)

2008-04-29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报
 
第一期(总第213期)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
 
    12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补选洛阳市出席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典立主持会议。
    会议首先通过了本次会议的建议议程。在会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典立作了关于提请补选钱国玉等4名同志为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报告。经会议表决,补选钱国玉、韩晓滨、赵东海、王欣迪4位同志为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接受王志远同志辞去洛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栋、王德俊、李柳生、段松茂、伏秀霞、孙长印、杨玉龙、石海钦、吴喜照,秘书长董平海和委员共30人出席了会议。
 
 
 
关于补选钱国玉等4名同志
为省十届人大代表的提请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补选钱国玉、韩晓滨、王欣迪、赵东海为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请审议。
 
                                           主任:刘典立
                                            2005年12月26日
 
 
 
辞  呈
 
市人大常委会:
    因本人工作调动,不能正常履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现请求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申请人:王志远
2005年12月26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志远辞去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05年12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王志远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王志远同志辞去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缺情况
 
出席会议的有:
刘典立      郭  栋      王德俊      李柳生      段松茂      伏秀霞
孙长印      杨玉龙      石海钦      吴喜照      董平海      王月章
师素环      任海航      刘中银      刘振立      齐恩勇      许国虎
李建军      李诚如      张岗山      陈玉海      陈志伟      胡广坤
赵万欣      郭素玲      黄德贵      梁  军      韩国防      董广欣
缺席会议的有:
马东安      王永成      李占成      宋  宝      赵冬梅      黄元元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
   
    1月1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典立主持会议。
    会议首先通过了建议议程。根据会议议程和日程的安排,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和2006年工作要点(草案);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董平海作的关于召开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筹备工作的意见、关于设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信访办公室的说明。会议经审议表决,原则通过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通过了关于召开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于2006年3月中下旬举行,会议议程为:(1)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3)审查和批准洛阳市200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4)审查2005年洛阳市全市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5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6年市级预算;(5)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6)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7)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8)审议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9)审议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则(草案);(10)其它事项。通过了关于设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的决定。
    会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孙海献作了关于《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编制说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述金作了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伏秀霞作了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对这些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
    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典立的提请,经审议表决,任命赵万欣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免去其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刘中银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免去其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张岗山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免去其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闫晓山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免去其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任命张涛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主任,免去其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任命:李建生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常平均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乔文献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主任;卫华平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白金川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副主任;葛文亮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会议还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牛学理的人事任命提请,经表决,任命:马保政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批准免去:马保政同志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赵晋予同志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汪华军同志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徐萃苹同志瀍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它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栋、王德俊、李柳生、段松茂、伏秀霞、孙长印、杨玉龙、石海钦、吴喜照,秘书长董平海和委员共32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郭从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继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牛学理,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关于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编制说明
 
——2006年1月10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对《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纲要》(草案)的编制情况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一五”时期尤为关键。党中央要求,要从客观实际出发,顺应时代要求,编制出凝聚人民意志的“十一五”规划。从2004年8月我市就开始了“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准备工作。今年6月市政府对“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做了全面部署。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十五”、理清思路的基础上初步完成了《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和河南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市委、市政府对《纲要》(草案)多次进行讨论修改。11月省委书记徐光春来我市调研期间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十一五”时期,洛阳要有大气魄、大思路、大作为,把工业化这篇文章做大、做新、做好,加快建设新型工业基地,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再造一个新洛阳,在推进中原崛起中发挥更大作用。徐光春书记的重要讲话,是省委、省政府对我市寄予的厚望,对我市如何做好当前和“十一五”时期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目标、明确了任务。根据以上要求,我们编制完成了《纲要》(草案)。
    在《纲要》(草案)的编制过程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市政协给予了极大关注,多次组织有关部门、企业及有关县区召开会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进程、建设文化强市、推进旅游业发展以及“十一五”重大建设项目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研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形成了15个重点专项规划,为《纲要》(草案)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所以,规划形成的过程,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优化提高、集体决策的过程,它凝聚了各方面的智慧,统一了大家的意志,是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
    “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的框架内容,采取篇章结构,共8篇24章。第一篇总结“十五”成就、分析形势,提出“十一五”发展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第二篇到第七篇是发展的重点领域,分为新型工业基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社会事业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开放、构建和谐社会;第八篇是规划实施机制。在表述形式上,借鉴了国家和省规划纲要“正文加专栏”的形式,在主体文本中,对主要发展指标、产业布局、发展重点、建设项目等设计了15个专栏。采用这种形式,力求内容丰富,重点突出,简洁明了,利于加深对规划的理解。
     二、关于“十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十一五”面临的形势
     正确认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所处阶段,是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前提和依据。《纲要》(草案)认真、客观的评价了我市“十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十五”时期,是我市历史上发展得比较快、比较好,变化比较大、人民得到实惠比较多的时期。做出这样的判断是符合我市近几年发展实际的。“十五”初期,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结合洛阳实际,提出了强力实施工业强市和旅游强市战略。在“十五”期间,顺应形势,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各项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胜利完成“十五”计划。预计2005年,全市生产总值将达到1100亿元,比2000年的422.8亿元增加1.6倍,年均增长13.6%,人均生产总值突破2000美元;全部财政收入预计突破120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突破60亿元,分别比2000年增加了64亿元和39亿元。均提前实现了比2000年翻一番目标。全市经济总量实现了新的跨越。国有企业改革和工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以先进制造业、电力能源、有色金属加工、石化工业为主的四大产业格局初步形成。新增电解铝生产能力75万吨、铝深加工能力38万吨、火电装机310万千瓦。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得到较大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产业化经营不断推进。优质粮食、畜牧业、烟草种植、林果业、中药材、花卉等“六大主导产业”格局基本形成;完成了一大批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交通、电网、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和劳务经济快速发展,切实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农民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的程度不断提高。以旅游为龙头的服务业日趋活跃,旅游资源得到全面整合,精品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进一步加强,丰富的推介活动,多样化的旅游产品,提升了洛阳旅游的整体形象。全市新型商贸业态和房地产业、社区服务业发展迅速,消费结构得到较大提升。城市建设进入了新时期,实施了新区开发,加快旧城改造,基本形成了以洛河为轴心,南北对称发展的城市格局,城市建成区由“九五”末的93.7平方公里发展到160平方公里,全市城镇化率由2000年的30%提高到了37%。环城高速贯通,西南部山区各县实现了快速环线连接,75%的行政村实现了“村村通”砼(油)路。全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5658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21公里,分别比“九五”末增加945公里和176公里。改革开放步伐加快,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招商引资成效显著,非公有制经济、县域经济活力增强;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五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部建立,城市低保和农村扶贫成效显著,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0000元和2900元,比“九五”末增加4290元和920元。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五年来,我市相继荣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十大最佳魅力城市”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市”等称号。
    “十五”的发展成就,使我市迈入了全国经济总量超千亿元城市行列,综合实力和区域地位显著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战略起点上。特别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上下形成了团结奋进、干事创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证和思想保证,为“十一五”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充分认识现实基础的同时,《纲要》(草案)分析了我市发展面临的形势。“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处于经济转型、消费快速增长的新一轮发展周期。总体上看,大的宏观环境对我市发展是有利的。科技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以及国内外产业调整步伐加快,有利于我市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展发展空间,发挥比较优势,全面提高综合竞争实力;中部崛起战略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政策的实施,以及中原城市群和郑洛工业走廊的建设,给我市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有利于增强我市的区位优势;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生产要素集聚能力不断提高,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进一步升级,经济社会的发展将更具活力。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各项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深化改革的成本增加,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大。二是我市资源型工业和初加工业比重较高,这种粗放的经济生产方式,在资源和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的条件下,依靠高投入和资源高消耗保持经济高速增长已难以为继。三是结构调整任务艰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小,科技含量高的精深加工产品少,非公有制经济比重较低,服务业发展滞后,消费在经济中的拉动作用还不够明显。四是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村贫困面大,农民增收缓慢;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五是就业、社会保障面临较大压力,各种社会矛盾逐步凸显,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这些问题,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十一五”时期我市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总体有利于加快发展的环境。我们必须树立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战略机遇,振奋精神,加倍努力,迎接新的挑战,使我市在新的起点上乘势而上,再创辉煌。
     三、关于“十一五”时期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战略任务
准确把握编制“十一五”规划的时代背景,才能正确确定“十一五”时期发展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是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又不够完善的体制背景下编制的规划;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即将结束背景下编制的规划。而对我市来讲,又有一个特殊的背景,就是全省提出中原崛起战略,我市作为中原城市群规划的副中心城市,要承担起支撑河南中部崛起的历史重任。
    考虑编制“十一五”规划的时代背景,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纲要》(草案)提出“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突出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牢牢把握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总原则,紧紧抓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主线,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立足点,突出解决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一关键问题,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在中原城市群发展中走在前列,逐步把洛阳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环境友好、人民富裕、社会和谐的新洛阳。
    体现这一指导思想,《纲要》(草案)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一条红线,统领全局,贯穿“十一五”规划始终。科学发展观是在长期经济建设中总结的经验教训,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遵守的发展理念。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发展不全面、不平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十一五”时期,要更加注重全面发展和协调发展,要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五个统筹”,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为此,《纲要》(草案)提出“十一五”期间五方面重点战略任务,即坚持工业强市和旅游强市方针,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继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综合竞争力,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继续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这五个重点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六个必须”的基本要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既是未来五年工作的战略重点,也是我市今后发展需要着力解决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
第二,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通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改变单纯依靠资源、资金投入和初加工业支撑经济发展的局面。目前,我市工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传统产业调整难度较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缓慢。全市主要工业产品中,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比重低,全市高新技术工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10%左右。工业企业资产质量差,技术装备落后,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费仅占销售收入的0.9%。依靠这样的基础,要实现从工业大市向工业强市的转变是不可能的。要实现新阶段的发展任务,顺应全球性科技革命的潮流,必须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城市,不断提升我市的科技水平和经济竞争力,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物质要素投入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转变,这是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是企业的立足点,也是立市之本。因此,《纲要》(草案)提出我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任务:一是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置于战略高度,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这就必须推进企业产权制度和现代管理制度的改革,克服研发投入的体制性障碍,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强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建立完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设立专项基金,鼓励自主创新和对引进技术再创新。二是要加强政府引导,进一步改善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中介服务。要制定实施支持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加强政府对科技资源的动员与组织能力,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引导各类科研主体增加投入。三是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方面争取自主创新能力的突破。实施装备制造的机电一体化及成套工艺技术、加工技术等132项关键技术及共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开展电子材料、有色金属材料、玻璃、耐火材料、化工材料等28项关键技术攻关和主要农作物  新品种的选育及畜禽良种繁育等7大农业关键技术攻关。
    第三,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经济结构不合理,仍是当前我市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十五”时期我市结构调整的重点是产业结构的改造升级,“十一五”时期要继续紧紧抓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一主线,但是结构调整的任务要转到以改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主上来。目前我市的资源初加工型工业仍占较大的比重,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资源、能源的高消耗,环境的污染仍比较严重。随着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将需要更多的资源来支撑,环境容量更不容乐观。如果不尽快改变这种消耗高、污染重的增长模式,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将难以为继。《纲要》(草案)提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清洁发展。鼓励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在火电、钢铁、水泥、矿山、玻璃、化工、造纸等行业,坚决关闭规模小、污染重、消耗高、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和设备。改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速度和效益的统一,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要继续以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研发能力,发展核心制造技术,提高机械工业整机、成套设备制造能力及协作、配套总成能力,使我市装备制造业综合竞争力进入全国领先行列。同时,采用高效、低耗、低污染的先进技术,继续发展以铝为主的有色金属加工业、电力、石油化工、硅材料和钼钨加工业。充分发挥洛阳的科技优势,大力发展以新材料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到2010年,力争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22%。
    全市的产业结构调整,在加快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工业化的同时,积极扩大服务业规模,逐步实现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经济增长向二、三产业共同带动经济增长的转变。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经济增长的基本立足点和宏观政策的着力点。进一步完善投资和消费政策,实现投资、消费对经济的“双拉动”。
    第四,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纲要》(草案)提出了“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搞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着力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使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五,在规划内容上,突出了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领域、新任务。一是减少由市场机制作用领域的规划内容,突出政府职能作用领域的规划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社会公平、资源环境等;二是突出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切实把发展转入到全面协调平稳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三是突出了以工业化为核心,带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四是提出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五是把节约降耗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突出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四、关于“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
    《规划》(草案)在综合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总体目标和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人民生活、基础设施等五个方面的分项指标。在指标的属性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划编制的要求,将指标分为导向性、预期性和约束性三种。导向性指标,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如城镇化率、非公制经济所占比重、人均收入等。预期性指标,体现政府意图,主要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机制努力实现,如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就业人数、进出口总额等。约束性指标,主要是通过政府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完成,必须纳入到各县市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这是宏观政策的重要导向,如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等。
    “十一五”时期的总体目标是“把洛阳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环境友好、人民富裕、社会和谐的新洛阳。”这一目标的提出,主要考虑我市已进入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这一新的发展阶段,经济总量和城市规模在全省城市中位居前列。近几年,我市在保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城乡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和人居环境。无论从发展现状、发展趋势上看,还是从全省提出我市作为中原城市群发展的副中心城市的要求来看,都必须实现这一目标。而且只要我们团结奋进、精心运作、科学发展,这一目标也一定能够实现。
     关于经济总量指标,《纲要》(草案)提出“十一五”期间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左右。“十五”期间,我市经济年均增长为13.6%,尤其是后两年,经济增长都在15%以上。这主要是因为“十五”后期,形成了一些新的生产能力。进入“十一五”,这些新形成的生产能力,可以继续保持支撑经济快速增长的惯性。“十一五”期间安排的1000亿元工业项目陆续实施,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保证。另外,要走在中原城市群发展的前列、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和缩小与先进地区的差距,也要求我们必须保持一个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此目标是一个经过努力能够完成的目标,对于全市人民来说,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目标定的积极一些,有利于全市上下增强开拓奋进、加快发展的意识和信心。根据经济总量的增长和人口测算“十一五”时期人均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2004年我市人均生产总值已实现了比2000年翻一番,到2008年全市人均生产总值就可以实现比2000年翻两番目标,到2010年突破30000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人均生产总值的目标是留有余地的。为了体现可持续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出五年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20%,这和国家要求相一致。为了体现加快科技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十一五”时期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要努力由“十五”的45%提高到50%。关于城市化水平,“十一五”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中心城市的规模和人口集聚将进入大发展阶段,其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为66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将达到320万人,全市城镇化率将由“十五”末的37%提高到48%。关于城乡居民收入,随着经济的增长、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就业的不断增加,特别是国家加大惠农政策实施力度,农村人口向城镇的有序转移,“十一五”时期城乡居民收入将稳步增长;预期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8%和6.5%,“十一五”末分别达到15000元和3800元。
    五、关于“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为了保证“十一五”目标的实现,《纲要》(草案)提出了今后五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主要任务,这里重点说明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工业是我市的支柱产业,工业化是我市“三化”的核心。《纲要》(草案)按照省委书记徐光春来我市进行工业调研时的讲话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新型工业基地再造新洛阳的意见,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市要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必须有大气魄、大思路、大作为,构筑大项目、培育大企业、发展大产业、建设大基地。充分利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政策,做大做强“六大基地”。同时,发挥“洛阳制造”优势,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培育一批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中,努力把洛阳建设成为国家新型工业基地,实现由工业大市向工业强市的跨越。“十一五”时期,工业投入将达到1000亿元,确保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再翻一番,全部工业增加值由“十五”末的570亿元提高到12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由1050亿元提高到2200亿元,利税总额由95亿元提高到180亿元,以此带动全市经济全面发展。
    重点做大、做新、做好六大产业基地,即:建设国内有重要影响的先进制造业基地。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用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提高制造业装备水平和产品竞争力,使一拖、洛轴、洛铜、中信重机、洛玻等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继续保持在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建设国内最大的铝工业基地。进一步延伸铝产业链条,重点发展铝的精深加工和原料生产。使电解铝生产能力由目前的年70万吨增加到100万吨,形成铝深加工能力60万吨,氧化铝生产能力120万吨,新增销售收入235亿元。建设国内重要的火电工业基地。新发展火电装机容量480万千瓦以上,使我市的火电总装机容量由现在的512万千瓦增加到1000万千瓦。建设中部地区最大的石化工业基地。依托洛阳石化,延伸产品链条,提高精深加工和最终产品比重,形成1000万吨炼油、百万吨聚酯等生产能力。建设国内最大的硅材料基地。依托洛阳单晶硅厂和中硅公司,建设年产3000吨多晶硅、6000万平方英寸IC级硅抛光片、100兆瓦太阳能级硅片、250兆瓦太阳能硅光电池和8英寸硅抛光片等项目,使硅半导体材料产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20亿元。建设国内有重要地位的钼钨钛产业基地。重点建设栾川钼业集团日处理1万吨钼选矿及3万吨白钨回收等项目,积极发展钼化工、钼、钨制品等深加工产品;建设725所万吨海绵钛、年5000吨钛及钛合金板带材和钛制品等项目,形成年销售收入 235亿元以上。
    在搞好六大工业基地建设的同时,还要抓好以下两方面:一是强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支持部属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发展产业化项目,“十一五”末,部属科研院所产业化收入要达到300亿元。积极推进洛阳经济开发区和洛阳工业园区的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合理聚集。进一步加快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洛龙科技园区、吉利科技园区的发展步伐,使“一区两园”的技工贸总收入“十一五”末达到350亿元以上。二是大力培育一批大型特大型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十一五”期间,要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主业突出、具有品牌优势、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到“十一五”末,洛阳石化总厂年销售收入力争达到400亿元,一拖、新安电力、伊川电力等3家企业年销售收入分别超过200亿元,中铝河南铝业分公司、洛钼集团等2家企业年销售收入分别超过100亿元,中信重机、洛铜等2家企业年销售收入分别超过80亿元,洛玻、725所产业集团、孟津钢厂、新安氧化铝厂、紫金银辉冶炼公司等5家企业年销售收入分别超过50亿元。全国名牌要达到8个,河南省名牌要达到60个。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它一方面体现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大各方面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目前,我市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滞后,基础设施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与城市居民收入的差距有逐步拉大之势。预计2005年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比由2000年的1:2.89扩大到1:3.45,如果考虑享受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因素,差距更大。我市有72%的人口生活在农村,还有五个国家级贫困县、一个省级贫困县,有40万人没有解决吃水问题,有164万人的吃水没有安全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十一五”时期我市面临的艰巨任务。《纲要》(草案)围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提出要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发展壮大以优质粮食、优质烟叶、畜牧养殖、特色林果业、中药材和花卉种植业为代表的“六大主导产业”,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十一五”期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年均195万吨;到2010年,全市畜牧业产值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以上,争取70%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全市省级龙头企业达到20家以上, 力争有2-3家进入国家级龙头企业行列。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程,转移劳动力总量达到140万人,全市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比重下降至40%以下,农民收入中来自非农收入的比重达到60%以上。要继续完善对农业的各项支持政策,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继续加强交通、电力、通讯、农田水利、退耕还林等基础设施建设,2006年在全省率先实现村村通水泥路(油路);“十一五”末,力争使95%以上的农村通公交车,20%的农户用上沼气,生活在高砷、高氟山区的53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得到解决,通过对几大灌区的建设完善和节水改造,新增有效灌溉面积20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公里,努力改善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营造蓝天碧水的生态农业。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积极发展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社会事业,在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课本和寄宿生活补助的基础上,逐步对农村学生免收杂费,到2010年在全市农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十一五”期间对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造和设备配置,85%以上的农村居民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图书阅览、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水平。继续加大扶贫力度,重点采取搬迁扶贫的方式,解决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深山区9603户、3.7万多人的贫困问题。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发展,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三)加速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必由之路。
    为了加快实现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省委、省政府适应区域经济竞相发展的大格局,审时度势,做出了加快中原城市群发展,实现中原崛起的战略决策,明确把洛阳作为中原城市群的副中心城市,赋予了洛阳重要地位和责任。我们要抓住这个机遇,积极承担起促进中原城市群崛起的职责,强化洛阳在中原城市群的副中心地位,发挥联贯东西的区域优势,与郑州共同打造郑洛工业走廊,实现与省会城市及周边城市的政策互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中原城市群率先在全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重要支撑。
    目前,我市城市化的状况是,中心城区的压力已经很大,而大多数县城和小城镇存在着产业支撑少、人口规模小、城镇功能弱、聚集能力差等问题,无法吸纳众多农村富余劳动力,不能分担中心城区的压力,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有较大局限。《纲要》(草案)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分三个层次加快城市化进程。一是加快中心城市建设;二是构建洛阳半小时经济圈;三是推进县域中心城市发展和小城镇建设。逐步消除制约城市化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互动互补,共同繁荣。2010年,全市城镇人口达到32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48%,高于全省(40%)的平均水平。主要任务是:
    把实施中心城市带动作为加快城市化的重点。中心城区框架要进一步拉大,在新区建设的基础上,中心城区向东南方向、伊洛河之间拓展,继续实施“以洛河为轴线、两岸对应发展”战略,建设完成新区行政中心、商务中心、文化会展中心、大学区等设施。建设新区隋唐城植物园,完善水系网络,形成森林环城、林水相依的新区风貌。在妥善保护古城风貌的基础上,加快洛河以北现有城区的改造步伐。建设和改善公共设施和现代商业、文化设施,改造都市村庄,加快实施“退二进三”和污染企业外迁。完善周山、龙门西山、上清宫、小浪底森林公园,实施邙山绿色屏障生态防护林工程,增加城市公园绿地和街区景观绿地,营造开敞、连续的绿色空间和宜人的亲水环境,使洛阳成为山水园林相间、生态环境优美、古今文化辉映、城市功能完善的中西部地区最佳人居城市。
    建设半小时经济圈作为促进城市化的重要支撑。以洛阳为中心,以连霍、洛界、少洛、济洛、环城高速公路为骨架,构筑偃师、孟津、新安、宜阳、伊川、汝阳及辐射周边乡镇的环洛阳“半小时经济圈”,促进资金、技术、劳动力、信息、物流等生产要素和产业聚集,使经济圈成为全市招商引资创业的最佳投资区和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为了增强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今后五年要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重点是:加快以洛阳机场、铁路、公路为重点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实施洛阳机场改扩建工程,使其具备国内干线机场条件。抓好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加快洛阳铁路枢纽改造。继续建设以高速公路为主的干线公路网,提高路网密度和通达深度,实现国、省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的全面升级,“十一五”末全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7700公里。加快运输场站建设,优化场站布局。加快电网改造升级,形成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的输变电网络;积极实施天然气入洛工程,解决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气源紧张问题。同时,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大型灌区配套和灌溉能力;加快骨干水库的除险加固,提高河道的防洪标准和防灾抗灾能力。
    (四)加快发展服务业,努力扩大服务业规模。强力发展服务业,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我市整体竞争力,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洛阳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和服务于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选择。近几年,我市服务业虽有长足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我市服务业还存在着总量偏小、质量不高、结构失衡、创新乏力、竞争能力弱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加快服务业的发展,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据此,《纲要》(草案)提出“十一五”期间必须把加快服务业发展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再上新台阶。要继续把实施“旅游强市”战略放在发展服务业的首位,以构建洛阳旅游精品景区为重点,着力抓好历史文化、生态山水、旅游节会、牡丹观赏、现代工业、生态农业、都市风光、休闲度假等旅游产品的开发和建设,积极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的融合和互动,拉长产业链条,促进共同发展,努力打造我市“历史文化之都”和“休闲度假之都”整体旅游形象,促进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要适应制造业与服务业日益融合的发展趋势,大力发展设计策划、技术研发、信息服务、广告营销、金融中介、技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提高我市的制造业水平和竞争力。要继续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物流、房地产业等服务业支柱产业,促进新兴业态发展,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不断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五)坚持实施科教兴洛和人才强市战略。要提升科技水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十一五”期间要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更多更好的培养经济建设所需各类人才,要重点利用好技工学校的资源条件优势,将洛阳建设成为高等技工人才的培训基地。对农村贫困学生要继续实行“两免一补”,逐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全免政策,认真解决低收入群众的子女就学难问题。要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既要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更要创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政策法制环境,切实吸引人才和用好人才。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目前我市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资源、能源的高消耗上,环境容量也不容乐观,随着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资源和环境的约束将进一步加剧,如果不尽快改变这种粗放的增长模式,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将难以为继。也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纲要》(草案)强调,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工业布局、资源开采、生产建设、社会消费等环节,全面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要以资源节约为重点,推行清洁生产,降低物质消耗,逐步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十一五”末力争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20%左右。要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的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七)努力建设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特别是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业、社会保障、扶贫、教育、医疗、安全等问题。
    “十一五”时期,我市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就业压力较大。因此,要把解决就业问题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就业援助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纲要》(草案)提出五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40万人。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要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扩大城镇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财政要逐步增加社会保障的投入。
    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建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深入发掘历史传统文化,弘扬先进文化,提升洛阳整体文化品位。
    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要加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助服务能力。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同时要加强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市场监管,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八)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20多年来,我市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要实现洛阳经济新的跨越,同样必须依靠改革开放。目前,我市的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不仅任务繁重,而且改革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纲要》(草案)指出,在“十一五”期间,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力争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重点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进一步改革财税体制,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要继续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步伐,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要紧紧抓住产权制度改革这一核心,引进战略投资者和社会资本,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对于供水、供暖、供气等城市公用事业,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要切实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企改革、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等领域,要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经济外向度低是我市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十一五”时期,国家实施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将使我市在吸引国外大企业参与老工业基地改造等方面带来新的机遇。因此,《纲要》(草案)提出,必须创新招商机制,全力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战略性合作。在对外贸易合作方面,要继续发挥我市在制造业方面的优势,加快培育一批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品牌,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切实转变贸易增长方式,提高我市的出口规模和水平。同时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发展能带动成套设备、技术和劳务出口的对外承包项目,推动我市对外技术劳务合作,使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跨上新的台阶。
    六、关于规划的保障措施
    “十一五”时期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必须把握全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抓好实施。洛阳市“十一五”规划体系,包括《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和重大项目规划、15个重点专项规划、2个区域规划、17个县(市)区规划及重点企业发展规划。《纲要》(草案)是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就具有其法律形式的权威性、纲领性和政策性。它是政府制定政策和安排经济工作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时具体落实《纲要》(草案)提出的目标任务。这些任务相互联系、相互支撑,是统一的整体。
    为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规划顺利实施。各级、各部门在年度计划实施中要主动与《纲要》(草案)的目标任务相衔接。要加强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正确把握经济发展走势,避免大起大落,促进经济既快又好发展。为了保证规划实施的连续性,要实施项目带动,抓好列入国家、省市规划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建设,搞好项目融资,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后劲。要加强制度协调和政策协调,在经济运行管理上统筹安排,形成合力。搞好宏观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政绩考核之间的配合,防止政府政策部门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本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市政府要组织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报告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需要修订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报告(草稿)
 
——2006年3月 日在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刘典立
 
各位代表:
    我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洛阳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实现我市“千百亿”经济奋斗目标,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洛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较好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一、积极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立足洛阳的实际和需要,把立法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4件,废止1件。
    为了创造最佳人居环境,保障人们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常委会制定了《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洛浦公园是镶嵌在我市的一条亮丽的风景旅游观光带,是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为了依法加强对洛浦公园的管理,常委会制定了《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为了依法规范体育经营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全民体育运动的发展,常委会制定了《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以上这三个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仲裁制度建设,促进人事制度改革,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洛阳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条例》,已上报省人大常委会。鉴于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洛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该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已审议批准。同时,本着“年有储备、滚动发展”的原则,常委会组织对洛阳市非税收收入管理条例、质量兴市保障条例、市区渠道管理条例、汉魏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等法规草案进行了立法调研。
    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在立法项目的确定方面,采取从五年立法项目中选定、从政府及相关部门收集、深入县(市)区调研等渠道,广泛征集立法项目,确定年度立法计划。在法规草案起草时,要求有关工委提前介入,多渠道收集、查找立法依据和参照资料,逐条对照讨论,防止和克服了部门利益倾向。在法规草案的初审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利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法规草案一审修改后,在《洛阳日报》上刊登,进一步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在《洛阳日报》上刊登后收集意见和建议50余条,为法规草案的修改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为了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常委会制定了《洛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顾问组工作规则》,聘请9名专家学者成立了我市立法顾问组。制定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制定办法》、《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办法》等,不断规范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一年来,常委会积极参与国家和省的立法活动,对下发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农民权益保护法,《河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交通安全条例等20余部法律法规草案,认真组织调研和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上报。
    二、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注重监督实效
    法律监督是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的有效措施。一年来,常委会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取得了良好的监督实效。
    一是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常委会组织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戒毒办法》、银行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洛阳市法制宣传条例》等20多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为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监督实效,市人大常委会整合机关力量,严密组织,互相配合,并且采取检查前对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明查与暗访”、“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食品卫生法》、《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在对《食品卫生法》“一法一条例”进行检查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级代表40余人,深入部分县(市)区的80余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管理体制不顺、中小餐饮单位问题多、执法经费不足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在对《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进行检查时,采取深入实地调查检查和问卷调查、听取汇报相结合,不仅推进了该《条例》的宣传普及,也促进了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同时,配合省人大做好《矿山安全法》执法检查,对去年开展的《森林法》“一法一条例”、《通信条例》执法调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二是不断强化司法监督。为了加大司法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常委会组织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工作,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全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情况,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在检查和调研办案质量时,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司法人员组成调研组,抽取了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101起案件,从执法主体是否正确、认定事实是否有误、办案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等10个方面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三个单位如实反馈调查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自查自纠,并就自查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了专题报告。在对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时,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汇报,并深入偃师市和涧西区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促进了我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是认真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3316件次,其中来信892件次,来访1565起2712人次,来电话617次,全国人大交办来信来访242件次。在群众来访中,集体上访35起576人次,立案要结果并直接交办群众来信来访事项50起,已办结43起。在办理洛阳六冶集团等7起200多名职工反映企业改制问题的信访案件时,认真倾听职工意见,耐心做思想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最终妥善解决了职工反映的问题。同时,为做好新形势下人大信访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人大信访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提出的“四个百分之百”工作目标,学习了全省人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并且积极改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工作,制定了登记、分类、交办、督办、结果反馈和办理期限等工作机制,促进了人大信访工作的开展。
    三、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共召开常委会会议10次,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10多项,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议决定。
    在经济工作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04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洛阳市200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洛阳市2004年财政决算和2005年元至6月份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报告、关于“十一五”规划纲要编制情况、关于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托计划还贷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的报告,作出相关决议。在审议洛阳市2004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时,针对审计中提出的预算管理、预算收支、价格基金征收管理等问题形成审议意见,要求市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管理,继续深化和完善财政支出改革,细化部门预算,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工作。
    在民主法制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并审议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执法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工作情况、关于我市科技兴农情况、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关于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情况、关于《河南省畜牧业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等报告。在审议关于科技兴农情况的报告时,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把科技兴农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和协调,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和扶持力度,重视农业科技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农技推广工作效能,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得到实惠。
    为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增强监督效果,常委会有关工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初步审议,常委会有关部门提前将会议文件材料送到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为常委会审议奠定了基础。同时,坚持对未作出决议决定的工作报告形成审议意见制度。一年来,共对“一府两院”的8项工作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督促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依法行使任免权,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
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常委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一年来,依法任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20人次,市政府组成人员12人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院长以及审判检察人员97人次,批准免去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人,接受4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1名市政府组成人员辞呈,补选我市出席河南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名。在任免工作中,坚持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供职发言和颁发任命书仪式,较好地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在做好干部任免工作的同时,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组织对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人民检察院3位负责同志进行述职评议,对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外侨办、市中级人民法院5位负责同志进行述职审议。通过评议和审议,提高了被评议人和被审议人的国家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了他们本人和所在部门工作的开展。
    五、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认真组织代表活动
人大代表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一年来常委会加强与代表的联系,积极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一是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对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瀍河河道市区段亟待治理的议案,关于建好王城广场二期工程、打造洛阳城市精品地段的议案,关于打通衡山路的议案,会后常委会有关工委进行了认真调查,常委会第十次、十二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这三项议案的调查报告或相关说明,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和审议意见。目前三项工程正在建设中,关于廛河整治工程和王城广场二期工程,预计今年花会前全面完成。关于衡山路建设工程,预计今年5月中旬竣工通车。
    二是积极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189件,闭会期间代表提出建议8件,有关工委及时进行归纳、整理、分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有关单位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采取抽查、检查、协调等措施,加强督办力度。对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建议,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跟踪检查办理结果,使办理质量进一步提高,采纳率达到79%,满意率达到98%。如,关于抓紧修整秦岭防洪渠、大明渠的建议。市政府高度重视,将秦岭防洪渠、大明渠治理工程列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重点项目,并拨款3920万元,成立综合治理指挥部,对沿线所有排污口进行截流,对渠内淤泥进行清理,对两侧防洪堤进行修整。截至去年底,已完成投资额2310万元,完成工程60%以上,整治后将恢复渠道的原有防洪功能。
    三是认真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活动。组织驻洛的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对我市今年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老工业基地和国企改革、社会稳定、“三农”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科教兴洛等情况进行视察,并且积极配合全国人大代表洛阳调研组做好调研工作,为代表参加全国、省人代会做了必要的准备。一年来,还组织代表对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城郊森林公园、农村百万劳动力转移等情况进行了视察;对全市人大工作、农村“一免三补”落实情况、城市区市直中小学的危房情况、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情况、文化市场管理、城市供水等工作情况进行调研,配合全国人大对我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写出调研报告和视察报告,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按照中央、省、市委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系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胡锦涛、吴邦国等领导同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讲话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提出了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务实型、团结型、廉政型”“六型”机关的要求,机关同志开展了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和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了认真的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对征求到的八个方面244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及时分解、反馈和整改。通过这次教育活动,使机关的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协调和高效。
    坚持举办法制讲座制度,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讲授了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权。
    加强了制度建设。起草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则(草案)》、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制定了《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修订了《代表工作办法》以及常委会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同时积极改善机关的办公环境,不断提高办公自动化程度,使常委会机关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协调、规范、高效。
    加强横向联系和交流。市人大常委会先后接待了韩国扶余郡、俄罗斯陶丽亚蒂、南非西北省议会、尼日利亚参议院、日本冈山中日友协、日本橿原市代表团等8批40余人。参加了全国部分城市和省辖市人大工作研讨会、循环经济论坛会,承办了亚欧大陆桥沿线城市人大工作研讨会,分别就完善人大监督机制、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司法监督等课题,与兄弟城市进行了交流和探讨。组织召开了全市人大工作研讨会、全市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座谈会。开展了“洛阳环保世纪行”工作。
    总之,一年来,在中共洛阳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常委会较好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是工作发展还不平衡,监督工作还有待于加强和改进,立法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自身建设还需不断加强。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市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在新的一年里,市人大常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中共洛阳市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一是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立法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立法法,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和依靠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突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特色性、民主性、科学性”。要把立法工作的基点放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建安定和谐社会上,认真抓好五年立法规划以及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拓宽立法渠道,推行立法公开制度,探索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立法运行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006年拟制定地方性法规3件,即:洛阳市市区渠道管理条例、汉魏故城遗址保护条例、陆浑水库水质保护条例。拟修订1件,即: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拟调研的6件,即:洛阳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旅游管理条例(修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级道路养护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修订)。
    同时,常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对国家、省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认真组织讨论,配合进行调研,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要按照《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是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活动,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市实际,今年拟组织代表对安全生产法,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要积极贯彻落实全国、省人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把人大信访纳入党委信访的大格局,加强领导和协调,综合分析信访发展的态势,建立健全信访接待制度,认真办理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围绕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并督促其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拟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主要有,关于200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关于2005年市本级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关于2005年财政决算和2006年上半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关于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工作情况、关于“十一五”工业重点建设项目落实情况,关于矿山秩序整顿工作情况,关于烟叶生产情况,关于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关于我市档案工作情况。
    四是认真履行任免职权。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要继续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干部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洛阳市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规定,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人事任免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工作的各项程序和制度,修订完善任免工作办法,不断提高人事任免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五是认真做好代表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代表法,不断改进和加强代表工作。积极推广人大代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工作;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评选表彰优秀代表及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促进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正常开展;坚持和完善主任、副主任联系代表制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认真办理和督办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大对办理不力和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建议的督办力度,提高办理质量和效果。同时,要认真组织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今年拟组织代表对交通扶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防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危化企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粮油储备仓库建设和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执法检查整改、邙山绿化屏障工程实施、农用沼气建设情况等进行视察。
    六是加强人大宣传和调研工作。要把人大宣传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工作联系,拓展宣传报道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宣传质量和效果。要继续举办法制讲座,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等。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翔实资料,写出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为常委会的决策提供依据保障。2006年拟组织对“六大工业基地”中的“钼钨钛”产业和“硅材料”基地建设项目、广电体制改革及广电产业化、县乡人大换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如何建立地方立法质量评价体系等工作进行调研。
    七是加强自身建设。在新的一年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九号文件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以此为契机,做好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提出操作性、可行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建议召开市委人大工作会议。要不断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坚持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务实型、团结型、廉政型”“六型”机关,不断推进常委会机关建设。要积极做好《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使常委会各项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协调、高效。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的要求。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县(市)、区人大的联系和指导,加强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确保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位代表: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在中共洛阳市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团结一致,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为洛阳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06年1月1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6年3月中下旬举行。建议会议议程为:⑴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⑵审查和批准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⑶审查和批准洛阳市200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⑷审查2005年洛阳市全市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5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        2006年市级预算;⑸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⑹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⑺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⑻审议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⑼审议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则(草案);(10)其它事项。
 
 
 
关于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筹备工作意见的报告
 
——2006年1月10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董平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委同意,拟于2006年3月中下旬召开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现将召开这次会议的有关筹备工作意见汇报如下:
    一、会议指导思想
    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是在全国人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议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动员和组织全市人民在中共洛阳市委的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为我市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积极贡献。要把会议开成一个民主、团结、奋进、鼓劲的大会,开成一个加速我市改革发展步伐,鼓励和带动全市人民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奋进的大会。
    二、会议建议议程及日程安排
    这次会议建议议程如下:1、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3、审查和批准洛阳市200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4、审查2005年洛阳市全市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5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6年市级预算;5、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6、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7、听取和审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8、审议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9、审议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则(草案),10、其它事项。
    三、会议准备工作
    1、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要于会前印发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年度计划、预算报告,应于会前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初审。
    2、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在会前认真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必要的视察活动,在此基础上,考虑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3、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不要外出,应积极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回答有关问题。
    4、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批评、意见及时作出答复,能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尽量在会议期间协商办理。
    5、会议组织要精干,要勤俭节约,开好会议。不组织对代表迎送,除大会会场、代表驻地可适当悬挂横幅外,其它地方不挂横幅,不张贴宣传画和标语。
    四、会议筹备工作组织领导
会议的组织领导和筹备工作,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筹备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期间要成立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为主,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大会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下设会务组、组织组、简报材料组、议案组、计划预算组、宣传组、生活组、信访组、保卫组共9个组,具体承办和落实大会的各项筹备及服务工作。
    以上报告,请和决定草案一并审议。
 
 
 
关于设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的决定
 
(2006年1月1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工作和信访工作,经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设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
 
 
 
关于设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的说明
 
——2006年1月10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董平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设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设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8年2月17日通过设立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调查研究室,为常委会副县级办事机构。设立8年来,调查研究室在常委会和办公室的领导下,在服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理论,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推进我市人大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调查研究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基本工作方式,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吴邦国委员长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分别就加强人大调查研究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工作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落实中央领导讲话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理顺调查研究室与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之间的关系,共同推动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设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非常必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设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为常委会正县级办事机构。
    二、关于设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
    2004年以前,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室信访科,负责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信访接待工作。2004年下半年,办公室信访科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办公室主要领导干部高配,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事机构。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认真办理来信来访,推进了我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工作,较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既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途径,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又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因此,做好信访工作是地方人大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必须从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各级人大的信访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新的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后,涉法信访案件由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人大信访工作职能进一步凸显。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进一步理顺信访工作部门与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之间的关系,使信访部门的机构设置与其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更好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持社会稳定,设立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非常必要。根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设立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为常委会正县级办事机构。
    以上说明和关于设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的决定(草案)一并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关于廛河治理和衡山路打通两项议案
办理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副秘书长   肖述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2005年的人代会上,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廛河河道市区段亟待治理的议案》和《关于打通衡山路的议案》。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现将两项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议案办理,积极组织工程实施
2005年3月23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廛河河道市区段亟待治理的议案》和《关于打通衡山路的议案》的决议。市政府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规划、建设、园林、涧西区、廛河区等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研究,认为这两个议案提的都非常好,质量非常高。廛河水质污染、两岸脏乱差严重,群众意见很大;衡山路路面凸凹不平,车辆行人通行困难。抓紧治理廛河河道市区段,对提高廛河的防汛能力、改善周边群众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见。尽快打通衡山山路,对完善城市路网结构、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交流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搞好廛河整治工程和衡山路建设工程,市政府将其列入全市“三创”重点工程,分别成立了廛河整治工程和衡山路建设工程指挥部,派出精兵强将,认真组织实施。
    二、廛河整治工程和衡山建设工程进展情况
    1、廛河整治工程北起陇海铁路廛河桥,南至洛河河口,治理河道全长约3300米。工程内容包括截污、河道清淤、坡岸护砌修整和生态绿化、绿地小品建设、亮化、防汛道路和水面工程,概算总投资约3420万元。
    该工程自2005年8月8日开工建设。截止目前,廛河全线截污及边坡挡墙护砌已基本结束,截污管道已开始分段进行闭水试验;河道垃圾、淤泥清运18余万立方米,完成工程总量的88%;防汛疾呼和绿化工程正在加紧施工;“铜驼暮雨”城市文化广场一期工程的拆迁,已完成入户丈量以及部分住户的证件收缴、审验和协议签订。目前,已累计完成工程投资约2300万元。廛河整治工程总的计划进度安排是:截污工程于2005年12月下旬进行污水截流;垃圾清运、清淤护砌及防迅道路等工程于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两岸绿化、绿地景点、综合整治工程和三级水面工程于2006年花会前全面完成。
    廛河三级水面工程由市水利局作为业主单位。目前,已完成设计方案论证、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并于近期进场施工,计划于2006年花会前竣工。
    2、衡山路建设工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从中信重机公司和一拖集团公司厂区之间穿过,是洛阳市规划连接市区与310国道的南北向主干道,道路规划红线40米。现状道路7米,没有人行道,路面垃圾堆积,坑槽遍布,行人、车辆难以通行,严重影响周边厂矿、企业发展和群众出行。
     按照道路现状情况,此次工程作为衡山路打通一期工程,仅实施建设路至铁路专用线段,规划设计长1238.58米、宽11米,横断面布置形式为:中间为7米宽机动车道,两侧分别为2米宽的人行道,路面结构为30公分灰土、15公分水稳、22公分水泥混凝土,同期建设排水、路灯等设施。工程概算约530万元,其中:拆迁约需200万元,工程建设需330万元。
    衡山路建设工程于2005年12月26日开工建设。截止目前,拆迁工程完成总量的40%,垃圾清运完成总量的35%,工程计划2006年1月15日前完成拆迁,春节前完成清运垃圾、路床平整,3月底完成灰土工程、水稳工程,2006年5月中旬整体工程竣工通车。
    目前,廛河整治工程和衡山路建设工程正在按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届时,风景如画的廛河和快捷通畅的衡山路将为洛阳的城市形象增添新的一笔。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06年1月10日
 
 
 
 
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06年1月10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伏秀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就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
    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189件;闭会期间,代表提出建议8件,共计197件。这些建议以内容划分,属于城市建设方面的60件,工业财贸方面的14件,教科文卫方面的29件,政法方面的22件,农业、林业、水利方面的17件,其它方面的55件。以承办单位划分,市委1件,市人大常委会2件,市人民政府184件,市中级人民法院10件。由于有关机关和组织比较重视,认真办理,这些建议已于9月底前办理答复完毕。今年的建议办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在办理中采取抽查、检查、协调等多种措施,加强督办力度。对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建议,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答复,并跟踪检查办理情况,使建议办理质量进一步得到提高。截止目前,代表建议所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70件,约占建议总数的35.5%;正在解决和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76件,约占建议总数的38.5%。对不能解决和不宜解决的建议,有关承办单位主动与代表联系,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说明情况,基本上取得了代表的理解,与代表见面率达100%,满意率达98%。
    (二)
    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务的重要形式。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常委会主任多次过问,提出把建议办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以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委及时将代表所提建议进行整理分类,做好交办的准备工作。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主管负责人参加的建议交办会议,要求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在法定时间内认真办实办好,不仅要注重采纳率、见面率、满意率,更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在办理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多次督办,协调解决问题。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法院建议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反馈其落实办理,促进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我市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二、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问题。为了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和效果,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重视加强同“一府两院”经常性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多次听取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情况汇报,与主管副市长和法院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深入承办单位督促检查。对代表不满意的建议,逐件分析原因,区别不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属于办理不力的,要求承办单位一把手负责,认真对待,重新办理。因受政策等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办理的,要与代表见面,向代表解释清楚,做认真细致的工作,争取代表的理解和满意。对于代表没有反馈的建议,要求承办单位要进一步与代表沟通,摸清情况,尽快反馈。通过督促检查,市政府承办的184件代表建议,代表不满意的原有12件,重新办理后,减少为3件,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10件,原有3件代表不满意,重新办理后,全部满意,提高了代表建议办理的整体效果。
     三、组织代表抽查,提高建议办理质量。为了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采纳率和办理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的组织市人大代表,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办理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进行抽查,采取由市人大常委会、承办单位和代表“三见面”的办法,重点督促解决反映强烈的重要建议问题。如:沈润民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抓紧修整秦岭防洪渠》和《关于抓紧整修大明渠》的建议,市政府将秦岭防洪渠、大明渠治理工程列入“三创”重点项目,并拨款3920万元,成立了综合治理指挥部,对沿线所有排污口进行截流,对渠内的淤泥等进行清理,对两侧防洪堤进行整修。目前,已完成投资额2310万元,完成工程60%以上,整治后将恢复渠道的原有防洪功能。陈远钊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我市目前新建小区没有纳入政府管理》的建议。通过组织代表抽查督促,引起市政府的重视,11月25日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协调解决城市区住宅小区纳入当地政府管理的有关问题,会议决定:要认真执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洛发[2002]23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住宅小区纳入当地政府管理范围,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认真抓好落实。此项工作各区政府正在落实会议决定精神,积极办理当中。
     四、跟踪督查,注重办理实效。为了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刚刚审议通过的《代表建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73件代表建议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解决的3件代表建议,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跟踪督查,进一步促进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如:郑金谷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打通定鼎北路,优化洛阳市交通格局》的建议。市政府认真落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把定鼎北路建设作为重点工程解决。定鼎北路打通工程从唐宫路至310国道,全长3888米,铁路以北路面红线65米,铁路以南路面红线60米,计划建设跨陇海铁路立交桥一座。工程前期拆迁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对《关于联络路铁路立交道口出入难问题亟待解决》的建议,多次跟踪督查,经多方努力,问题终于得到解决。该工程已于10月开工,工程概算180万,完成雨水管道220米,路床2300平方米,浇混凝土挡土墙60米,累计完成投资103万元,计划近期竣工。《关于对汉函谷关等古迹修复保护》的建议。目前,已制定了对汉函谷关古迹保护的规划方案,成立了学术研究会,聘请了有关文物专家对汉函谷关开发进行专题研讨,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
    (三)
    尽管今年的代表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值得重视解决的问题:一是个别单位对建议办理工作重视不够,在办理中主动与代表见面、听取和征求代表意见不够。二是少数单位建议办理情况答复代表不及时、不规范,使提建议的代表不能及时了解建议办理的进度和效果。三是有的代表不能及时反馈办理意见或者不反馈,承办单位无法及时了解代表意见,影响办理工作。这些问题,有待今后在办理代表建议中按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的要求,继续加大督办协调力度,规范和完善办理程序,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提请赵万欣等11名同志职务任免的报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任免下列同志职务:
    赵万欣同志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免去其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刘中银同志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免去其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岗山同志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免去其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建生同志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常平均同志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闫晓山同志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免去其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张涛同志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主任,免去其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乔文献同志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主任;
    卫华平同志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白金川同志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副主任;
    葛文亮同志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请审议。
                      
                                                    主任:刘典立
                                                    2006年1月10日
 
 
 
关于提请任免刘宁生等同志职务的报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研究,提请任免下列同志职务:
    刘宁生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胡博文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杨克敏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免去董杨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潘跃运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院长:姚继周
                                               2005年12月30日
 
 
 
关于提请马保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报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提请:
    马保政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批准免去其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赵晋予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免去其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汪华军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免去其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徐萃苹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免去其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李学华、宋胜杰二名同志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牛宏伟同志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 ,                  检察长:牛学理
                                                  2005年12月29日
 
 
 
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结 束 时 的 讲 话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刘典立
(2006年1月10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已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
    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在审议中,大家对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工作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总结回顾了常委会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大家表示同意。同时,大家对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对明年的工作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工作要点(草案),在审议中,大家认为,该工作要点指导思想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目标任务明确,采取的措施有力,符合洛阳的实际。同时,大家也提出了一些有益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鉴于省人大常委会对今年的主要工作还未作安排,为了工作的上下协调一致,本次会议对2006年工作要点暂不表决。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并广泛征求各工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这个工作要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拟提请下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会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孙海献作了关于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编制情况的报告。在审议中大家认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非常重视,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编制工作严密、细致。规划纲要充分肯定了我市“十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客观分析了目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审慎地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具体明确了“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一个振奋人心的规划纲要。认真落实规划纲要,必将实现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更大进步,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更多。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规划纲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会上,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述金作了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在审议中大家认为,市人民政府对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高度重视,采取的措施得力,尤其是廛河治理工作进度快、标准高、质量较好,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映。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认识,加大议案办理的力度,把民心工程办好,给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伏秀霞作了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委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非常重视,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办理程序,加大了督办力度,对代表不满意件和代表重点建议跟踪督办,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有关承办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今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有明显提高,满意率达到98%以上,解决了一些多年未办理好的代表建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后,我们要继续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充分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力,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
    本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决定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于2006年3月中下旬召开。希望大家会后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为开好会议作好准备。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和信访工作,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本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设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信 访办公室的决定。会议还根据提请表决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再过十几天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佳节……春节,在此,我和常委会各位主任一起向大家拜个早年,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欢乐、幸福吉祥!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缺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有:
刘典立      郭  栋      王德俊      李柳生      段松茂      伏秀霞
孙长印      杨玉龙      石海钦      吴喜照      董平海      王月章
王永成      师素环      任海航      刘中银      刘振立      齐恩勇
许国虎      李占成      李建军      李诚如      宋  宝      张岗山
陈玉海      胡广坤      赵万欣      赵冬梅      郭素玲      黄元元
黄德贵      梁  军      韩国防      董广欣
常委会组成人员缺席会议的有:
马东安      陈志伟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6年1月1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赵万欣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刘中银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张岗山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建生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常平均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闫晓山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涛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主任;
        乔文献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主任;
        卫华平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白金川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副主任;
        葛文亮同志为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刘宁生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胡博文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杨克敏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马保政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赵晋予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汪华军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徐萃苹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
免去:赵万欣同志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刘中银同志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岗山同志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闫晓山同志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张涛同志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董扬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潘跃运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学华同志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宋胜杰同志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牛宏伟同志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三)
批准免去:马保政同志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赵晋予同志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汪华军同志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徐萃苹同志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30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5年5月20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科学规划城镇和产业布局,确保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资金的投入,依法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硬化覆盖工作,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突发大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突发大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大气污染事故。
    第七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的要求,确定本辖区内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应当制订突发大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实行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核定的本市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大气环境容量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本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协调的原则,拟订本市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和相应的浓度限值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计划和相应的浓度限值要求。
    排污总量可以根据在线连续检测的数据、物料衡算或者监督抽样的办法核定。
    第九条  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许可证制度。
    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未经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  排污单位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排放浓度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者不正常使用其污染防治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一)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未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而直接排放的;
    (二)锅炉、窑炉等排出的烟气黑度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或者有可见明显黑(黄)烟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照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十四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区域的大气环境监控网络。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仪器、设备,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网络,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或者传输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大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单位名单。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日报。
 
第三章  防治燃用高污染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电能、太阳能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以下简称清洁能源),逐步改善能源结构。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和控制使用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已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在划定的控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内,严格控制生产、加工、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十八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行年度检测制度。年度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并进行。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承担。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检测证明;检测不合格或者未经年度检测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现场抽测应当快捷、便民、文明,不得收费,不得扣押车辆。
    第二十二条  在用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人员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在城镇、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四条  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喷淋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应当采取防尘措施或者使用专用密封的运输方式,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
    第二十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围挡施工现场周边,铺装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密闭储存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采取遮盖或者密封等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对施工过程中堆放的渣土,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清理、平整场地。
    城镇房屋拆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推广使用机械清扫路面,对主要街道应当定期洒水降尘。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二十九条  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内禁止设置露天烧烤等污染大气环境的饮食摊点。
    第三十条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及其他气体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在居民住宅楼内(不包括规划建设的商住综合楼),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
    第三十一条  在市、县(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医疗废物焚烧炉。已建的医疗废物焚烧炉必须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不同情节,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计划和相应的浓度限值要求,致使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者不正常使用其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仪器、设备或者拒绝纳入统一监控网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加工、制造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生产、贮存、运输有毒有害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镇、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每堆(次)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设区域内设置露天烧烤等污染大气环境饮食摊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用具,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抽测中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三)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管理单位、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人员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抽测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按规定做出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中措施不力的;
    (四)利用职权在监督管理过程中非法干预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
    (六)对违法行为和举报、投诉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七)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
    (八)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