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区人大
孟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7年5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主任会议的职能作用,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研究决定问题。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会期,提出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确定会议日程安排;
(二)对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各项报告,交有关工作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反馈有关部门。听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报告修改的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向常委会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向常委会提出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县人民法院代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的人选,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并确定答复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讨论提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规范性文件,建议进行纠正,或提请常委会作出改变、撤销决定;
(八)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情况,审查承办单位对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九)讨论、研究常委会的工作要点(草案)、报告(草案)、总结及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报告、调查报告等;
(十)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或常委会转交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报告;
(十一)在常委会闭会期间,依法审查、许可对县人大代表涉嫌现行犯罪的实行强制措施,并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确认;
(十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补选县出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十三)研究提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重大问题及案件的处理意见;
(十四)讨论、决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指导、协调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
(十五)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建设重大事项;
(十六)处理常委会授权和需要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九条 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副主任及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变动与会人员。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议程确定后,一般不随意增加与议程无关的内容。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列入议程。列入主任会议的议题,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事先作好准备,搞好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供材料或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的通知、材料准备、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编发的会议纪要,经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审阅后,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7.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