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8-05-04

(2007年5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有关程序,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在工作委员会任职的常委会委员,要积极做好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常委会有关规定和机关制度;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其他工作和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四、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学习、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在视察、调查和检查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向常委会反映,通过常委会督促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会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代表、群众的意见,做好审议准备。
    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于会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在常委会会议上,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六、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经常深入基层,听取代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和问题。
    七、增强保密观念,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八、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007.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