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区人大
孟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2008年3月25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河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
(二)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依法执行职务,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建议。
第五条 代表建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提出。
第六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第七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一事一议,标题明了,内容具体,书写清楚,按照常委会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所列的项目填写,并亲笔签名。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会后由常委会代工委进行整理,分别转交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常委会代工委进行登记、编号,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交县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县人民政府要召开有关会议认真研究,确定办理方案和承办单位,并于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办完毕。
第十条 代表建议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时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一条 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合并交办、办理,但承办单位应分别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交由县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应当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牵头,协调各有关单位和乡(镇)共同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不得滞留或自行处理。
交办单位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完毕。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专人办理的责任制,加强领导和协调,积极负责地进行办理。对于重大问题和情况复杂的建议,承办单位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走访代表,征求意见,共商解决办法,保证办理质量。
县人民政府对所属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建立办理档案,整个过程有专人负责,有研究记录,有具体要求,一办到底。中间确需易人的,一定要交清手续,讲清注意事项,说明办理进度等。造成原件丢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和协调,并负责答复;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同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代表建议重在解决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办理且难度不大、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落实;
(二)应当办理且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在三个月内办结;
(三)应当办理但部分客观条件暂时不许可,可对能办的部分及时办理,暂时不能办理的确定办理计划,在计划期限内解决;
(四)对超出现行政策规定,或受各方面条件限制近期内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作出解释,取得代表理解;
(五)属于上级机关或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应积极向上级机关或组织反映,并将有关情况答复代表;
(六)属于批评性的建议,且情况基本属实的,应责成被批评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找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结束。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内向有关代表解释清楚,并报经常委会同意,可延长办理时间,但所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代表建议的答复
第十九条 为了提高建议办理质量,提高代表满意率,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应经政府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行文答复代表,并由代表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答复一律采用面复形式。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应由承办部门主要领导答复代表;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代表建议,应由主要领导或分管的副院长、副检察长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答复代表时承诺解决的事项,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于本年度的12月20日前报告常委会代工委。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含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转为建议处理的),办理结果应当逐人答复,或以座谈会等形式,统一答复。
第二十二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直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也可以向常委会反映,由常委会代工委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责成承办单位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六章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实施监督。常委会代工委负责代表建议的交办、督办、检查、协调等具体工作。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对口联系单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检查、督办。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定期听取办理情况汇报,深入承办单位,通过查阅代表建议办理记录等形式,了解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代表反应比较集中的重点建议,常委会可采取组织代表集中视察、主任会议听取承办单位汇报等形式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在组织对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干部进行考评和评议时,应将其办理代表建议情况列为考评、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接受审议,落实审议意见。常委会代工委应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综合情况向常委会报告,经审议通过后,书面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常委会予以表彰。对违犯本办法规定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由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200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