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李贵基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李贵基同志辞去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20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