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任永民辞去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08-05-04

(2006年3月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任永民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任永民同志辞去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20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