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赵冬梅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赵冬梅同志辞去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20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