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连维良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连维良同志辞去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20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