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尚朝阳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尚朝阳同志辞去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200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