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志远辞去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08-05-05

(2005年12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王志远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王志远同志辞去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