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任免刘宁生等同志职务的报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研究,提请任免下列同志职务:
刘宁生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胡博文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杨克敏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免去董杨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潘跃运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院长:姚继周
2005年12月30日
20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