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马保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报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提请:
马保政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批准免去其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职务;
赵晋予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免去其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汪华军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免去其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徐萃苹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免去其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李学华、宋胜杰二名同志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牛宏伟同志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检察长:牛学理
20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