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议题的准备工作。
(2)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法律和工作服务。
(3)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
(4)综合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制订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督促规划、计划的落实。
(5)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会同有关工作部门进行调研和论证,并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精神,负责一审后法规草案的修改完善及通过后法规的报批、公布等工作。
(6)负责本市地方法规解释的请示工作以及本市地方法规的清理和废止工作。
(7)承办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制定和修订本市地方法规的建议、批评、意见。
(8)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工作。
(9)会同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承办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10)负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综合审查工作。
(11)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