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2008-05-06

    (1)承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议题的准备工作。
    (2)负责对市城建、环保、交通、规划、公用、园林、房管、人防等对口部门的监督工作,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城建环保方面的议案、报告、规划等进行初审。
    (3)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
    (4)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城建环保方面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有关城建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5)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相关的执法检查等工作制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6)督促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城建环保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7)围绕常委会有关城建环保方面的工作、会议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8)承办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重点建议、批评、意见。
    (9)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口部门的工作。
    (10)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备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11)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