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2008-05-06

    (1)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
    (2)必要时,拟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3)审议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4)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议案,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问题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者建议。
    (6)同外地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法律界进行友好往来,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增进相互了解。 
    (7)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联系,争取其在地方立法工作上的指导。
    (8)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