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湖北:首次对法规草案“争议条款”实行单项表决等

2008-05-06

 湖北:首次对法规草案“争议条款”
实行单项表决

  2006年5月26日下午,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法规案进行表决。主持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永良宣布:“经主任会议决定,在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表决之前,先对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的有关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实行‘暂扣物品’的规定,进行单项表决,如果法定多数赞成这一规定,则该项规定写入法规,否则将该规定删除。”表决结果:赞成24票,反对25票,弃权7票,赞成票未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65人的过半数,“暂扣物品”的规定从该条例(建议表决稿)中删除。会议紧接着对该条例(建议表决稿)进行表决,并以高票通过。
  据悉,对法规草案的某一条款或某项内容实行单项表决,在全国地方立法史上是第一次。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道坤深有感触地说:“这是民主立法程序的可喜进步!”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曾规定,对占道经营违法行为除了给予处罚之外,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由于有关法律没有规定“暂扣物品”这一强制行政措施,行政强制法也尚未出台,因此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较大分歧意见。有的委员认为,对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管理,原规定应予保留;有的委员认为,“暂扣物品”如处理不当会有负面影响,建议删除;有的委员则建议对“暂扣物品”规定增加“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前置条件。以往,对类似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说明后,要么事先删除,要么予以保留,只有一种方案提供表决。如果事先删除,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难免遗珠之憾;如果予以保留,往往使得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很犯难:投赞成票吧,又不赞同其中的某个条款,似乎不能让法规“带病”出台;投反对票吧,又觉得绝大部分条款是自己赞同的,似乎不能因为一两个争议条款而“否”了整部法规。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将“单项表决”列为完善法规重要审议意见处理方式的一项措施;2006年又写进了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了上述单项表决的建议。
  立法形式为立法内容服务,民主程序是民主实体的保障。对有争议的条款实行“单项表决”,看似立法形式和民主程序的一个细小变化,但它的确反映了立法理念的转变、立法方法的创新、立法民主的进步。首先,立法的本质在于体现法的公平正义。这种公平正义,包含立法中实体和程序的正义,将单项表决引入立法表决程序,是探索立法内在规律的体现。其次,立法是一项科学细致的工作,需要有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态度。在立法过程中不轻视任何一个“争议条款”,精雕细刻,才能确保整部法规的质量,避免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后遗症”。再次,立法又是一个协调、表达、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决策过程。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今天,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是立法决策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如果决策程序和决策方法科学、合理,所制定的法规就能更好地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我们欣喜地看到,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对法规案个别条款单项表决,以及近期推出的诸如法规草案全部上网公布、举行立法听证会等一系列举措,正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无疑对提高立法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摘自《楚天主人》2006年第6期)

上海:建立代表建议
解决率报告制度

  从2006年起,上海市人大将建立“代表建议解决率报告制度”——人大代表所提出的议案和书面意见到底解决了没有,有多大比例得到实际解决,将在年底一见分晓。
  在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项伯龙介绍了这项新举措。他补充说,到2007年年底,对2006年代表提出的建议经过两年的办理到底有多少得到解决,也将进行报告和公布。
  根据上海市人大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处理答复。答复标准共分五类,即“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难以解决”和“留作参考”,其中前三项答复被视为承办单位对解决代表建议的承诺,因此也成为代表建议解决率的分母。
  “所谓代表建议解决率,就是将彻底解决了的代表建议数量,除以答复时承诺要解决的代表建议数量所得到的比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处郑海生处长说,“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改变目前某些承办部门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重答复、轻落实,重承诺、轻兑现,答复了,就完了’的问题。”
  根据上海市人大公布的数字,2006年上海“两会”期间,共收到代表书面意见528件,已由各承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其中“已经解决”的90件,“正在解决”的146件,“计划解决”的105件。
  为了切实提高人大代表建议的解决率,上海将进一步健全跟踪办理制度,承办部门对“正在解决”和“计划解决”的代表建议,要进行跟踪办理,按答复代表的解决时限,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而到年底仍然没有解决的代表建议,承办部门要将跟踪办理的进展情况再次答复代表。
  上海市人大表示,今后还将健全人大代表不满意件的重新办理制度。人大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建议,有关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研究重新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答复代表。

上海:首次启动立法后评估程序

  最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各方专家和市民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行“号脉会诊”和“评头论足”。这是上海自1979年依法行使命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启动立法后评估程序。
  立法后评估,是指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用多种方式检查其所取得的成交和所发挥的作用,看其还存在什么问题。本立体银幕所评估的条例涉及的区域人员相对集中、立法效果较易判断,且已实施3年。评估的重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绩效;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要进一步完善。评估的意见来自多层面:一是社会公众的看法—883名市民的抽样检查;二是政府部门的声音—市规划局、房地局对部门实施法规情况的自查;三是区人大立法质量评估报告—8个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内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四是权威的声音—多名专家和代表的全部参与。
  据悉,立法评估工作结束后,相关报告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然后决定是否要对现在的条例进行修改。
  (接编自《法制日报》2006/4/16)

浙江:海宁市试行居民代表大会

  最近,海宁市马桥街道人大工委为探索新时期街道人大工作进行了的一次大胆尝试:试行居民代表大会。
  2003年后,浙江省各县(市)相继进行行政区划镇改街调整,由于街道不作为一级行政组织,当然也不具备保留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为此,马桥街道人大工委在实践中大胆提出了试行街道居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想。其当前的作用与任务是:作为街道居民群众联系与行政管理部门的桥梁和纽带,帮助街道人大工委全面收集街道及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群众对市、街道两级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建议的一个重要平台。经过前期的选举工作,马桥街道第一届居民代表大会顺利开幕,大会通过了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代表小组划分制度,并收到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35条。经大会全体代表表决,同意将意见建议由街道人大工委转交街道办事处办理。 
   (摘编自《法制日报》2006/4/6)

安徽:芜湖市人大聘请律师
参与信访

  为增强信访接待工作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引导公民依法解决在行政、司法方面遇到的问题,近日,芜湖市人大常委会聘请了7名律师为信访接待法律咨询员。按照相关规定,7名律师将履行三方面职责:一是对群众提出的涉法问题进行解答;二是对在信访接待中了解到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执法不公或不严格问题,可提出书面意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研究处理;三是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可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部门一同到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有关方面的情况。 
  (摘自《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