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你离我是近还是远

2008-05-06

□ 薄希平

  南京市团委和市社会科学院联合组织了一次青少年思想状况调查,得出一组数据:“奥运会上,当中国国旗升起时,有91%的南京青少年感到骄傲、自豪。公交车上,如果遇到老、弱、病、残,91%的青少年会主动让座。职场竞争中,77%的青少年不会因为利益而背叛朋友。81%的青少年认同做人一定要诚实守信。但有83%的青少年闯过红灯,其中13%的青少年经常闯,21%的人认为这是小事,谈不上违法。”前一个时期,上海交警部门组织对横穿马路、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进行纠察。我们看到,横穿马路、闯红灯,甚至翻越护栏的人司空见惯,习以为常。更有甚者,遇到交警的阻止还不以为错。一位横穿马路的研究生被警察制止后,意气难平,竟然对交警进行厮打。违反了交通规则,为什么还那样理直气壮?因为,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闯红灯也好,横穿马路也好,都不过是区区小事,根本没有和法联系在一起。法!离我们很远很远?
  其实生活中,法就在我们身边,离我们很近很近。某城区街坊中发生过这样一件小事:人们没事闲聊天,其中一个女的说另外一个女的作风不好,怎样怎样.....对方知道后,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就起诉到了法院。由于具体问题不是太大,经调解后,说别人闲话的女人赔了对方50元钱。钱虽然不多,但它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女人说闲话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触犯了法律,也受到了法律制裁。法,就在我们的身边。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历史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从起源上讲,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有人研究和讨论过法治的问题。柏拉图曾经说过,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反之,国家的法律若是处在从属地位,没有权威,则国家一定会覆灭。新中国成立之后,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非常重视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1953年12月,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赴杭州开始新中国宪法的起草工作,历时三个多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于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毛泽东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要“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立法进程不断加快,现在各项法律已达一千多部。吴邦国同志说,到2010年,我国将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形成了人与法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农村,分宅基,承包土地、果园,买种子、化肥,耕牛走失,嫁闺女收彩礼;在城市,盖房子、养狗、行路等方方面面,无不涉及法律问题。耕牛走失,拾了耕牛的人应当归还,如拒绝归还,则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嫁闺女收了彩礼,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后结婚不成,对方不能再讨要收回(骗婚除外)。城市,养狗有养犬法,行路有交通法,即使节日放炮也有城市区燃放爆竹法。生活中,两口过日子,夫妻之间如何相处,有婚姻法。对待老人的财产,老人去世后如何继承,有继承法。生了孩子,不仅抚养有规定,而且教育也有九年义务教育法。打骂孩子违法,不让孩子接受教育违法,不抚养孩子违法。《代表报》登载一篇报道,王某与刘某夫妻二人分居,儿子随母亲生活。其间,儿子多次向父亲索要学习、生活用费,刘某总是借故不给。有一次,刘某竟然把钱扔在地上,儿子的自尊心受到了伤害,再也不向父亲刘某要钱。2004年4月,儿子起诉要求父亲刘某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每月支付400元。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对儿子疏于关心,拒绝履行其义务,并粗暴对待儿子,给儿子心灵造成极大伤害,依法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儿子要求其父付抚育费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判决刘某自2004年4月(即儿子起诉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育费223元。法治社会,法律渗透在每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之所以人们在思想意识中,认为法律离我们太远,不是因为作为一个现代人,或者说有一定文化层次的人没有法律意识。连一个普通百姓都常常会说:“只要不犯法,谁能咋着我!”而是因为,人们对法的理解不同,人们对法的理解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观念之中。认为“法”就是刑,“刑”就是法,犯法都是大事,都是杀人放火、偷盗抢劫,跟自己不打边,刑法就由此而来。在现代文明的社会,法律的概念已不再单单是人们传统印象中的杀人放火、偷盗抢劫,而是包含着不符合道德精神的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不起眼的小事。法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越来越细微,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全面。无所不在,无处不有。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条文不仅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而且同样的行为,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比如:对第三者插足,过去有破坏他人婚姻罪;婚外同居有男女通奸罪。现在都没有了。因为,法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法和法律的规定,总是同人们关于正义的观念、关于公平的观念、关于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的观念、关于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总之,是和一定历史阶段的道德精神联系在一起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精神体现。在文明社会的每一个发展阶段上,法律都要随着不同时期道德观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所以,作为一个现代人,对法的概念和对法的认识,就不能只是远远停留在传统的意义上,总认为离自己很远很远。而应该是,既要认识到法律的神圣性、严肃性,更要加强对法律本身的学习,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和规定,尤其是和自己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真正做到知法、懂法。
  知法、懂法,可以避免自己犯法违法,给自己造成重大的伤害和不幸。如,上海交警在行人行路违章纠察中,对那位女研究生违章并厮打警察进行拘留,又通过央视媒体黄金时段向社会播报,这对那位女研究生来说,造成的精神压力,甚至对她人生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都是不可估量的。同时,知法懂法,可以使我们能够充分运用法律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例如,对债务关系,法律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两年不进行索要,就视为自动放弃。如果,债务人不向你归还债务,你就失去了法律保护。所以,我们不仅要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而且要加强对法律的学习,知法懂法,才能做到遵法守法。亚里士多德说过,“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使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一是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对法律的“普遍服从”,首先来自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
  (作者系 洛阳市法律学会副会长、一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