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纵横:司法监督 功夫下到“点子”上

2008-05-06

□ 柳立兴 谢红叶

  司法监督,就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在《监督法》的规范下,对司法机关进行的监督,通过监督促使其规范司法行为,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负人民的重托,在司法监督工作上,选准题目、抓住关键、有的放矢,功夫下到了点子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呼应全国法制工作大背景进行选题
 
  司法工作,由公、检、法三个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三个机关各有各的法定工作职责,各有各的法定工作程序,在每个机关各自的职责下面,又有不同的多个工作方面。因此,科学而又客观地选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我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与全国法制工作大背景相呼应的做法,科学进行选题,对于被监督单位而言,工作中心相对集中、工作更有效果;从司法监督角度讲,也实现了其支持和促进的功能,取得了较好的效实。
  2006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实施工作通知。据此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4月份,组织市妇联等有关单位在全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宣传活动。为将维护妇女权益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工作职责,内司工委把工作重点放在妇女维权案件的征集与督办上。从人民群众反映涉及妇女维权案件的72条线索中确定了6起久拖未决的典型案件,专门召开对口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维护妇女权益案件集中交办会。7月14日,市公安局向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报送了关于韩新发反映其女儿被黑恶势力强迫卖淫一案、关于对史苏霞反映家庭暴力信访案、关于贾热闹和邓爱玲反映多名幼女被迫卖淫案等3起信访案件查处及调查情况的汇报;8月上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内司工委报送了李淑霞申请执行偃师市城关镇新城村委侵权纠纷案、麻丽霞与洛龙区城关镇二郎庙村委侵权纠纷案再审尽快判决申请、洪雅杰离婚财产纠纷案3起案件的督查专报。经反馈,申诉人均表示满意。
  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还呼应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国家公安部2006年度确定的打黑除恶首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一周年纪念日,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整改情况、市公安局开展“打黑除恶”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河南省司法鉴定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选准题目,即是选好了监督的切入点,为取得实效奠定了基础。
 
  围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开展监督
 
  一个和谐的社会一定是充满公平正义的社会。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案件办理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实现,是行使司法权的核心,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因此,常委会紧紧围绕如何促使司法机关提高案件质量,开展监督工作。
  2005年11月到12月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律师组成调研组,对市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案件的质量情况进行了抽卷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采取单位推荐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调阅了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民事(含经济)二审案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及涧西、西工、老城、廛河区院办理的渎职侵权案件,市公安局办理的刑事案件和市局各直属分局办理的行政案件共100件。对每起案件从执法主体是否正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认定事实是否有误、适用法律是否得当、定案证据是否确凿、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卷宗装订是否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或承担是否合理、法律文书用语是否符合规范等10个方面进行调研。11月23日至12月2日,市人大调研组法律顾问组分三个小组集中逐件审阅案卷。阅卷时,按要求采取一案一表,按照表格内容要求阅卷人将存在的问题及阅卷意见填写清楚,阅卷人认为案件处理明显不当或需要研究的案件,阅卷人还要写出专题单行材料。阅卷结束后,调研组要求三个阅卷组分组讨论阅卷情况,按照阅卷基本情况、案卷单位严把案件质量基本做法、存在的问题、有什么建议的统一要求,形成本小组汇报意见。之后,市人大调研组分小组逐一听取了法律顾问组三个阅卷组的阅卷意见,并对存在不同看法的案件进行了集体探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反馈报告。并召开大会进行总结反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明确指出了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法律手续不够完备,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部分案件存在超法定办案期限等不足之处。对于每一个优点或缺点,都列举了具体的案件,办案单位的工作程序和认定结果,同时援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则明确由各单位启动内部监督机制,自己研究定性,自我纠正,体现了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也是一种支持的实质。对各个司法单位也有了较大的触动,在社会上也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围绕提高案件质量开展监督,抓住了司法监督工作的关键。
 
  与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2006的信访量达3800多件次,其中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近3000件次,这些信访案件对司法权威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对人民群众心目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平安建设、社会的稳定,涉及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中,坚持与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收到了较好的实效。
  以张四太等6人与侯合旺合伙纠纷一案为例,此案经过伊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张四太等6人不服市中院的(2004)洛民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提出申诉。此案在当地影响较大。市人大常委会接到省人大内司工委的批件后,认为应办理好此信访案件,以维护社会稳定。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经过对当事人申诉材料和各种证据的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诉理由比较充分,遂将材料批转市中院审查立案,同时,内司工委又召集本工委司法监督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学者认真研究案情,经过对证据的反复推敲,对一、二审判决书的对照分析,一致认为一、二审判决明显存在不当之处。案件转入再审后,内司工委组织听取了再审办案人员的汇报,有理有据地指出了一、二审存在的问题。现该案再审作出判决,撤销了伊川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割了合伙财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与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使司法监督工作有了载体,便于以点带面地促使司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具权威的监督。今年的1月1日,《监督法》正式颁布实施,在其规范下,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一定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