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论坛: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深入做好四项工作 全面实施监督法

2008-05-06

宜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宋来法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为人大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当前一个时期要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深入做好“四项基础工作”。
  一、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为实施监督法打好基础
  (一)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监督法中最重要、最关键、最根本的原则。监督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监督法全文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在人大监督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把监督法贯彻落实好。人大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要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经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总之,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最重大的政治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工作最根本的政治保证。
  (二)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之间的关系。在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基层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一是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调查与视察等形式,抓住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比较集中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要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权。人大常委会要严格依照监督法规定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开展监督工作。在监督中要做到尽职不越权,不处理具体问题或办理具体案件,不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三是要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和联系。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通过监督来纠正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中的偏差,同时真心实意地帮助“一府两院”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做到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实施监督。
  (三)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之间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是我们全部活动的基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是我们全部活动的特点;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同时,人大常委会也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将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布,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也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保证人民群众知情、知政,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积极性。
  二、深入做好四项基础工作,进一步丰富监督内涵、提高监督实效
  (一)认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特点,对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以此来确定报告议题,实施监督。一是要抓大事、议大事。所谓大事就是指围绕大局,紧扣与党委部署合拍同步的中心工作;事关全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对促进发展有典型意义和指导意义的问题。只有坚持抓大事,才能更加贴近党委中心工作,才能更好地实现群众利益,才能更好地发挥人大的作用,才能得到党委和群众的支持和认可。二是要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专项工作报告内容确定后,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征求意见、调查与视察等方式充分了解“一府两院”关于该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存在问题和主要原因,并据此提出有针对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三是要保证监督的实际效果。对每一项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问题都要跟踪落实,直至问题彻底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逐步完善再次审议、三次审议制度,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应当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要责令改正,并责成政府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法律程序罢免人大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二)加强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监督不仅能有效防止政府乱花钱,还有助于督促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工作中人大常委会要不断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通过预算监督,了解政府财政收支活动,有效保证政府支出方向、规模、结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证预算收支平衡,保证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督促部门预算制度的落实,保证转移支付按照国家政策及时到位、规范合理使用,保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得以正确贯彻实施,逐步使预算监督由周期性的报表监督向实时监督转变,由结果监督向全程监督转变,由粗放监督向细致监督转变。
  (三)认真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人大常委会要在广大代表的积极参与下,共同推进监督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一是要密切联系代表,通过代表分组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待代表、联系代表等方式,加强同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多方面的服务,进一步激发其履行职责的政治热情。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宣传优秀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社会的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为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要合理引导代表依法履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经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多数都能代表选民意志行使职权,但也存在个别“挂名代表”、“荣誉代表”,甚至“特权代表”,对这些个别现象不能忽视,人大常委会要及时教育、正确引导,使他们摆正自己的位置,自觉接受选民监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代表职责,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水平。监督法在明确人大常委会监督重点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行为。面对新的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一要学习好、宣传好监督法。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宣传监督法,全面掌握内容,真正领会立法精神,强化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方法,做到依法监督。
  二要创新工作思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是监督法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具体要求。因此,我们要在监督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将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更加透明,更好地体现民主监督的特点。
  三要不断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能力,提高监督水平。人大常委会要做好监督工作,就必须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水平和履职能力。人大监督工作具有非常强的程序性和专业性,只有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监督的合法性;只有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够在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时,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另外,要积极争取党委支持,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完善机构设置,配备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工作人员,解决人才不足的问题,改变对个别专业性较强部门监督工作中力不从心的问题。
  四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法,提高监督实效。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十余种,其中既有对事的监督,也有对人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要综合运用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实现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的有机结合,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