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为教育撑起法制“保护伞”

2008-05-06

□ 柴江涛

  教育改变命运,教育成就未来,教育涉及千家万户,教育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更是教育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展、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广大市民对教育资源需求的提高,我市教育资源短缺的现象日趋严重。学生入学难,学校布局规划随意变动,预留用地被侵占,教育资金不到位,教育资源流失,一直困扰着我市教育的发展,成为全市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如何让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有效地解决居民子女就近入学难问题,7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洛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条例对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在法律层面给出了怎样的说法,将如何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撑起法制的“保护伞”,让我们一起走近条例。
  一、学校建设数量及规模由居住人口决定
  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普遍存在“生多校少”的问题,个别学校学生人数突破了极限,班额达到90人,是国家规定人数的两倍,给学校管理和发展造成极大困难,教育质量难以保障。有的上幼儿园要到几公里外,非常不便。学生就近入学难,群众有意见。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学校建设数量及规模由居住人口决定,一定规模的人口区域应当具备相应规模的教育机构。条例第八条规定,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人大常委会要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科学编制专项规划,认真落实专项规划,显得尤为重要。规划随意变动、领导意志任意改变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条例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变更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为了规划的编制更加科学合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为了防止规划的随意变动,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乱动规划预留学校用地将承担法律责任
  规划预留学校用地是条例的重要内容。能否看住预留规划用地是问题的关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学校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财政预算
  学校建设,经费是大问题,为确保我市教育基本建设费用的投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为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侵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罚则,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五、为教育资产扎起一道保护的篱笆
  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不可避免会出现拆迁、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问题。但如何做到既按城市总体建设规划要求拆迁、占用,又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并且避免现有教育资产的流失,条例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易地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易地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重建时,不得中断正常教育教学活动。这些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将会更加有效地避免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教育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