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与探索:建立县级人大信访工作机制之我见

2008-05-06

□ 刘松波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增多,人民内部矛盾凸显,信访量增加,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信访的群众也越来越多。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人大信访工作的新模式,出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盛华仁副委员长还对人大信访工作提出了“五句话二十个字”和“四个百分百”的基本要求。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建立高效、科学的人大信访工作运行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好的问题。笔者就自身工作体会,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县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新机制的必要性
  过去,县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是分散承担的。人民群众来信的接收、来访的接待,信访事项的办理都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分别负责。上级人大常委会也很少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事项。这种信访工作模式在过去信访量少的情况下,对于解决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信访工作模式已经明显不能适应人大信访工作的需要。一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人员少,力量薄弱。大量信访问题的出现,再由各工作机构分别承担,势必影响各工作机构其它监督职能的发挥。二是不便于把握人大信访工作整体情况,综合分析信访形势、各阶段信访突出问题,难以很好地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分散的管理,不能产生整体效应,影响了县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信访工作对“一府两院”的有效监督。四是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都成立了人大信访工作机构,如果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设立相应机构,依然是分散管理、分部门接访,就不能形成上下一致的协调关系。
  二、建立与信访形势和任务相适应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新机制
  (一)设立县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
  一个机构的设立,是由其相应的工作职责决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新模式的确立,赋予了县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新的工作职责;除大量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的接收、来访的接待以及信访事项的办理外,还要承担信访统计、信访综合分析、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结果的反馈、与“一府两院”信访工作部门的协调与联系以及对乡(镇)人大主席团信访工作的指导等。这些工作职责都客观上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来承担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
  (二)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新的信访事项受理模式
  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事项一般来源于四个渠道:一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二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访;三是上级人大常委会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四是县委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对信访事项的受理,一般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所有信访事项都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受理。第二种模式,一般的信访事项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但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到县级人大常委会其它工作机构的来访和给县级人大常委会其它工作机构的来信,由其它工作机构分别受理,并进行登记(其它工作机构也可以只受理来信)。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按要求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第一种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信访统计,有利于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第二种模式的优点是拓宽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信访渠道,更有利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三)建立统一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制
  县级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信访事项,属县级人大常委会自身需要解决的问题,应按照职责划分,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分别办理。对需要向“一府两院”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办的,包括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反馈、上报等都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统一负责。对信访事项的督办,一般情况下应有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但对于比较特殊的信访事项,可以由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相关的工作机构共同督办,以增加督办的力度。这样的信访事项办理模式,一是便于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信访事项的转交办模式相衔接;二是避免了“政出多门”的弊病;三是对“一府两院”通过信访形式接受监督的情况能够放在一把尺子上衡量,便于正确地评价他们的工作,从而促使他们提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
  (四)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一种新的工作机制的出现,必须要有一定的制度来规范。因此,在县级人大常委会新的信访工作机制确定之后,就一定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规范工作行为与工作程序,便于各个环节的衔接。从而保证新的工作机制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便于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对新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