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视点:细化表决“三部曲” 让审议工作“实”起来

2008-05-06

□ 红  叶

  9月27日,在洛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闭幕时,常振义主任说,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有效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议事制度建设,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程序,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会议经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决定实行对市“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制度。这个制度将从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开始实施。
  对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是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借鉴外地经验,为更好地落实《监督法》而采用的一项创新举措。整个《决定》在文字表述上不满500字,而它形成的过程和它所蕴含的内容却不象它的表面形式这样简单……

第一部:引入表决

  2007年初,《监督法》的实施,让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掀开了新的一页,七种法定的监督形式让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在程序上更加规范化。随着实践的深入,人大常委会的同志们对如何增强监督的实效进行了越来越多的思考……
  8月7日,在洛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讨论研究即将召开的第29次常委会会议议题时,面对将要听取审议的市“一府两院”的4个专项报告,有的副主任提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只是听听、审审、议议,出个审议意见或决议,交相关部门研究处理或执行。《监督法》实施以来,听取和审议了9个专项工作报告了,常委会发出的审议意见不能充分地反映组成人员们的意见,对“一府两院”的震动也不大,从实践来看,监督的效果不很理想……
  有的委员说,《监督法》只是规定了把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决议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这确实是民主化的体现,但用什么形式公布、公布到多大的范围、公布到什么程度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摘要公布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没有明确态度,咱洛阳市一级更不好操作,《监督法》的立法意图恐怕难以实现,监督的力度和实效也难尽人意。
  问题一提出,与会同志议论纷纷:有的说,可以在《洛阳日报》上摘要向全市人民公布;有的说可以在常委会《公报》上或《洛阳人大》杂志上向全体人大代表和“一府两院”及组成部门公布……
  听完大家的议论,常振义主任说:“外地市人大常委会有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的,是不是可以借鉴一下?”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答道:“外地有这种做法,咱们新安县人大常委会在1999年也采用过这种形式,效果不错。”
  这样,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引入表决机制的措施,就暂定下来了。

第二部:细化表决

  既然要形成一项制度,就要保证其合法、规范、有效。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的同志仔细研究了《宪法》、《组织法》和各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律和制度,对表决的内容、形式、表决结果的采用进行了反复的研究和讨论,终于形成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对表决的有关事项作了详尽的规定:
  表决的对象也就是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涵盖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报告等;
  表决的方式采取了选举投票的表决方式:无记名或按表决器,分满意票、不满意票和弃权票三类;
  表决结果的档次划分较为详细,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档,根据得票率来确定,《决定(草案)》上把得票率界定在超过81%、在61%至79%之间、低于60%这三个得票比率上;
  对表决结果首先是要通报市“一府两院”,对评定为不满意的特别规定要“认真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该项工作”。
  细化的决策才更具备执行力。

第三部:聚焦满意度

  对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从初稿到提交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乃至正式通过形成文件,大家的目光都聚焦在满意度上。
  最初表决结果的档次一条,表决结果分为满意和不满意两类,用得票的过半数来作分界;
  在送交把关时,负责同志感觉到,仅仅分为这两类有失于粗糙,仍不能充分反映组成人员的意见。于是改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这三个档次,同时,将得票率分为超过80%、在60%至79%之间、低于59%的;
  在9月14日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第29次主任会议上,又对表决结果档次的评定标准提出了修改,把得票率分为超过81%、在61%至80%之间、低于60%的;
  9月26日下午,洛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时,马东安、黄德贵、刘振立等委员建议,在满意度评定标准上,分为80%以上、在60%至80%之间的、低于60%的。
  至此,对满意度的评定标准终于尘埃落定。
  当《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宣告通过时,委员们都说,咱们这种做法有利于提高审议工作的实效,增强常委会审议的严肃性,更好地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