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8-05-06

(1996年4月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20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是本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代表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或者调整人员名单草案;
    (四)对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新选出的或补选的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并公布代表出缺和补选的情况;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将需要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应本条前款规定。
    第九条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或者调整人员名单草案和其他提交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
    第十条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根据各代表团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的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有关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代表大会领导,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在该届每次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实行常任制。届中需要对这两个委员会的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补充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并经批准。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须书面请假,经所在代表团同意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代表大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不是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常务委员会安排,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编入各代表团或者单独编组。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所在的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时的发言,由各代表团工作人员整理成简报,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下设若干小组。
 
第三章  主席团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设立的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工作报告、议案和准备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决定草案;
    (五)依法提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议案处理的规定;
    (四)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的工作报告和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的议决事项,由大会秘书处编发会议纪要,经大会秘书长签署,印发会议;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主席团和大会提出审议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建议,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五条  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实施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提出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
    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可以不附地方性法规草案,但应该说明议案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根据、宗旨。
    第二十六条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依照《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具体审议办法,由大会秘书处拟定,经主席团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大会有关的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或者提出建议,提请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以及内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或者超过本次会议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代表大会闭会后,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和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报送常务委员会;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以内确实不能办完的,应在限期内向代表说明情况,并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代表,并报送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并在三十日内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政府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报告机关应于代表大会举行的7日前将有关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
    根据需要,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应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五条  会议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联团审议或由主席团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还可以进行专题审议。
在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各代表团对各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报告主席团,由主席团决定对有关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并由大会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十六条  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和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对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报告,主席团通过后,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本级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八条  代表大会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经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不能提出上一年财政决算报告时,代表大会委托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财政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主席团和大会设立的委员会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议案时,可以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的工作报告或者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的范围如下: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答复。主席团应当将质询的内容和答复质询的方式,及时通知受质询的机关。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应当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代表团会议上作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超过半数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五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质询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代表大会选举。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补选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依照法律规定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或者会议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会议秘书处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印发代表。
    第四十九条  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主席团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决定,会议秘书处安排候选人与代表大会代表见面。
    第五十条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的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超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的时候,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时候,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五十一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出的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经主席团决定,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
    第五十三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对个别副市长、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本市选出的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以后,由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其职务或者罢免其代表职务,并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议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向大会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向大会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所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自行解除,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代表大会补选。副市长出缺,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个别任命外,由代表大会补选。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六条  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大会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应当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十九条  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九章  发言与表决
 
    第六十条  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提前向秘书处报告,并将发言的主要内容提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安排发言,或者决定将发言材料书面印发会议;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
    经会议执行主席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执行主席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三条  全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对议案或决议、决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见时,经主席团决定,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就该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代表大会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八小时前,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修正案。修正案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先于原案进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需要采用其他表决方式时,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