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李学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报告

2008-05-06

市人大常委会:
    吉利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06年1月10日选举李学华同志为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洛龙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1月12日选举杨建中同志为洛龙区检察院检察长,免去其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栾川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1月14日选举张伟同志为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新安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1月17日选举孙国杰同志为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嵩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2月9日选举宋胜杰同志为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廛河回族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2月10日选举郑建刚同志为廛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免去其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洛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2月11日选举牛宏伟同志为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偃师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06年2月18日选举马治民同志为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免去其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孟津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2月18日选举刘志强同志为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提请批准免去:
    韩旭明同志的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张洪祥同志的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检察长  牛学理
20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