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建议制定〈洛阳市乡镇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的调查报告

2008-05-06

——2006年5月23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主任  李诚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接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所决定的《关于建议制定〈洛阳市乡镇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后,在王德俊副主任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论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乡镇环境卫生的管理已有法可依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1994年11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制定了《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2005年先后两次作了修订。该管理办法对我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五十条规定:“建制镇建成区、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此,对乡镇建成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是有法可依的。
    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宣传工作尚不到位
    通过调查以及该议案所指出的情况表明,环境卫生管理所涉及的法规在宣传贯彻上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加强。《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学习宣传贯彻环境卫生管理法规,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人大代表议案提出的2001年以来我市组织各乡镇搞小城镇建设,镇区建设好了却无法管理,镇区卫生普遍较差,卫生管理难度大,存在执法无依据。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我市各级政府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在学习宣传贯彻上不够深入、不够到位,监督执行工作力度不大,以致造成目前乡镇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被动局面。
    三、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市人大代表所提出的议案,体现了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精神,应当引起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要加大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搞好环境卫生工作,为公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改善和提高小城镇的面貌,有助于经贸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基层,认真宣传法规政策,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2、乡镇建成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深入进行立法调研,根据执法实践,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有关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3、市人民政府要将此议案作为代表重点建议办理。要结合我市小城镇建设的实际,积极探索乡镇卫生管理的方式方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等问题,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使全市小城镇的环境卫生面貌尽快有较大的改观。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