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对〈关于建议制定洛阳市乡镇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的调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8-05-06

(2006年6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主任李诚如所作的《关于对<关于建议制定洛阳市乡镇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的调查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
    会议认为,今年3月,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李富钦等11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洛阳市乡镇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体现了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1994年11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制定了《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2005年先后两次作了修订。该管理办法对乡镇建成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已作了相应规定,乡镇建成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有法可依的,目前的关键是要加强宣传、抓好落实。《议案》提出2001年以来,我市各乡镇组织实施小城镇建设,建设好了却因管理不到位,环境卫生普遍较差。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我市一些基层政府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相应的法规学习宣传贯彻不够深入,贯彻落实力度不大,必要的资金投入也不够到位,以致造成目前乡镇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被动局面。对此应当引起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搞好乡镇环境卫生工作,对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小城镇面貌,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性,把此《议案》列入人大代表重点建议认真办理。要进一步加大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基层,积极宣传法规政策,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要结合我市小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积探探索乡镇环境卫生管理的方式方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等问题,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使我市小城镇的环境卫生面貌尽快有较大的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