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05-06

——2006年5月24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玉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4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加强汉魏故城的保护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前十一项内容对目前发现并确定的重要遗址已经全部列出,对今后发现并需要增补的重要遗址在本条第二款中已有表述,建议删去本条第(十二)项“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重要遗址”的内容。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市财政预算”及“财政拨款”的表述不够具体明确,建议修改。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将本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汉魏故城保护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汉魏故城保护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加……”。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工程建设应当先批准工程设计方案,再进行施工,建议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中“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内容调整到本款前面。审议中认为,本款侧重的是对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所以把宏观的、原则性的要求放在前面表述,把具体的程序性要求放在后面表述比较合适,因此,本款内容可不做调整修改。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