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05-06

——2006年5月24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玉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3日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渠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渠道的各项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城市品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小组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条“新区水系”的表述过于口语化,不很严谨和规范,建议研究修改。审议认为,此意见很好,经研究修改为“洛河南岸人工水系”,同时,对第十七条的表述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二条对特种车辆的规定过于具体,不能包涵所有特殊情况,建议修改。审议中我们采纳了该建议。基于对防汛、抢险、抢修、危重病人的紧急救治、渠道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通行等情况的考虑,我们将该条修改为“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市城市渠道管理机构同意,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渠道两岸堤顶道路通行。”同时,与该条相对应的第十五条第四项作相应修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市渠道的起止地点和管理范围,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该条例实施前予以确定并公告。对此,审议认为,会后可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政府提出相关要求,以保证法规的顺利实施。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