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张地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08-05-06

(2006年7月1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继周的提请,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撤销张地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