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08-05-06

——2006年9月18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玉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06年7月1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7月19日、20日、21日,石海钦副主任专门召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局等部门的有关同志,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认真地研究修改。7月24日我们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请他们给予指导审查。9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的同志来洛帮助指导,对我们报送的《条例(草案)》的合法性没有提出异议,仅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9月7日,在石海钦副主任的主持下,法工委有关同志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逐条逐句的推敲研究。
    9月11日,主任会议进行了审查把关,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现将具体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因“水源”一词是个大概念,其内涵包括了“水质”的内容,且外地同类法规均采用“水源”的表述,因此,建议《条例(草案)》的题目和条文中采用“水源”的表述为宜。
    二、《条例(草案)》第一条中立法依据的内容,建议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因本《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防止污染,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为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为增强针对性,建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作为立法依据之一。
    三、《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关于保护工作原则的表述,主要是针对整个环保工作的,在法规中直接规定不妥,建议删去该款。
    四、《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的内容,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涉及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因此,建议增加“国土资源”的内容。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此,建议删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内容,直接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因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尽一致,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应采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因此,建议修改(见《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条)。
    六、《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二)项的内容,因工业废水是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最大污染源,必须加大治理力度,防止污染水源,因此,建议增加“工业废水”的内容。第(九)项属兜底性条款,不宜在地方法规中采用,建议删去。
    七、本着一级保护区从严,二级保护区适当放宽的原则,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六)项的内容。因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主要是基于防洪、行汛的考虑,与水源保护并无太大的直接关系,建议删去。第(八)项的内容已包含于该条第(一)项内容之中,为避免重复,建议删去。第(九)项属兜底性条款,不宜在地方法规中采用,建议删去。针对二级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建议增加“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擅自从事水上体育训练、娱乐、餐饮、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内容,以更好地保护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
    八、为了进一步加大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特别是加大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已存在的污染水源的设施的治理力度,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建议增加“在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污染水源的设施,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在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污染水源的设施,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限期治理达标,不能按期达标的,依法责令拆除”的内容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三条。
    九、《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申请人申请网箱养殖的程序规定过于复杂,可操作性不强,且受理申请的机关是嵩县水产管理部门,不是环境保护部门,因此,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嵩县水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网箱养殖的物种、规模、数量和地点,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见《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十、《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中关于“体育、渔业、海事、旅游等管理部门”的规定与相应的审批项目不对应,有些不属于其权限,建议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交通海事管理部门等”(见《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六条)。
    十一、《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内容,主要是水文常规监测,针对性不强,建议删去。第二款中建议增加“制定水库保护区防治污染方案,并监督实施”的内容,以利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质监测的结果,来更好地保护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
    十二、《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内容,根据前面条款的调整或者删除作相应变动,建议重新调整变动后合并为一条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的罚则。合并后,因其每一项所列行为执法主体并不一致,建议执法主体在每一项中都予以明确(见《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八条)。
    十三、《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根据立法惯例,不属于本条例调整的范围,建议删去。
    此外,修改中还对《条例(草案)》的逻辑结构、文字用语和标点符号等作了一些技术性修改和规范,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主任会议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规范、科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