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9月19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玉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19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加强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止水质污染,保障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执法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建议应明确到具体执法部门,以便于操作。我们认为,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不宜采纳该建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减少”的表述显得力度不够,建议直接规定停止排放。审议中认为,可采纳该建议,将“减少”修改为“限量”。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