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任免赵大伟等同志职务的报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提请任免下列同志职务:
赵大伟、焦贵福、李斌、刘茂钦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马振西、李忠富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孙惠玲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
撤销王云卿、白少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院长 姚继周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