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7年3月23日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5名,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1名。
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市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四、提名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必须是本届市人大代表。如果被提名人拒绝接受提名,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将其提交代表酝酿、协商。代表联名提名截止时间为3月24日上午9时。
五、大会主席团负责向全体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大会传递和印发介绍候选人的文字材料。
六、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七、大会选举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八、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如赞成提名的候选人,就在其姓名后面的空格内画“○”;如反对,就在其姓名后面的空格内画“×”,如另选他人,应在候选人姓名后面的空格内画“×”后,再在后面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后面空格内画“○”;如对候选人表示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弃权后不得另选他人。
画写选票使用大会统一发给的画票笔。画写时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晰。选票画错时,可以申请换发。不按规定画写的或符号辨别不清的,视为废票。到会代表因故不能画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必须按照其意愿画写选票。不参加选举大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选举大会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大会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十、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由代表团在代表中推荐;设总计票人2名、计票人若干名,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监票人员名单经大会主席团同意,提交大会通过。被确定为候选人者,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十一、选举会场划分五个选区,每个选区设票箱一个,代表按座区在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时,监票人员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总监票人在主席台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二、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该选票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十三、计票完毕,经总监票人确认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向到会代表宣布选举结果。
十四、本办法经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或遇到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