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8-05-06

(2007年3月25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典立所作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市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报告对2007年工作的安排,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符合洛阳实际。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市人大常委会要在中共洛阳市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从洛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要认真贯彻监督法,加大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工作实效;要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干部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做好选举和人事任免工作;要深入贯彻中央[200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常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实现再造一个新洛阳、全面走在中原崛起前列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