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十三条(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8-05-06

——2007年5月1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    郭素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办法》)是于1990年7月1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1998年8月2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06年7月1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建议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十三条中的“五人以上联名”删除,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并在“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后,增加“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