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7年5月1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教育局局长 尚成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洛阳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洛阳市有各级各类学校5029所,在校学生158万多人,专任教师7.8万多人。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教育事业取了较大的发展。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教育资源短缺的现象日趋严重。为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一)制定《条例》是保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得到实施的重大举措。能够改变人们的命运,成就其未来的是教育。无论是城市或是农村,无论家庭贫穷还是富裕,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是一个家庭的最大渴求。但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我市的教育发展还不能与城市建设发展同步,教育设施、学校面貌与洛阳城市所处的位置不相符合。
(二)制定《条例》是保证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得到落实的迫切需要。近年来,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用地被侵占、占用,特别是为吸引投资发展经济,规划预留的教育用地被侵占、占用问题非常突出,建校时规模被压缩,科学、合理的布局被破坏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制定《条例》是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有效措施。由于投资不到位,相对偏僻的学校面貌得不到改善,导致生源不足和生源质量下降,学校维持压力增大:而位置相对较好,教学质量较高的学校,择校压力较大,个别学校学生人数突破了极限,班额达到90人,是国家规定人数的2倍,造成了上下楼梯拥挤,班级管理难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洛阳城市形象和洛阳今后的发展。
(四)制定《条例》是改善教育教学环境满足人民群众要求的有效办法。近年来,在学校周围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彩票投注站等影响教育正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场所的问题屡禁不止。一些单位为增加收入,在学校附近设置加油站、液化气站等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营业性场所。还有,随意占用学校场地、进出道路的问题屡屡发生。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学校和教师反映强烈,要求政府对优化学校环境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落实。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2005年2月,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建议制定《洛阳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该议案被列入我市2006年度地方立法调研计划后,市教育局成立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经过近一年的调研论证,起草了《条例(初稿)》。初稿完成后,起草小组组织召开了部分学校校长和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根据多方面的反馈意见及外地的立法经验,对《条例(初稿)》进行了5次修改,于2006年12月4日形成了《条例(送审稿)》,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市政府法制局接到《条例(送审稿)》后,依据国家《城市规划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今年1月5日,市法制局发函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了规划局、财政局、建委、文化局等8个部门和11所学校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已经4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起草非常重视。2006年6月和11月,李柳生副主任带队,先后到沈阳、哈尔滨、齐齐哈尔、郑州等城市进行了学习调研。2006年12月和今年3月,市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两次专题听取《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汇报,对相关问题进行指导。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还借鉴了长沙、沈阳、郑州等城市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因此,《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中政府职责的规定
《教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据此,《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中对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具体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资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时,应当依法将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编制的规定
为了保证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编制活动在有序、规范的框架下运行,《条例(草案)》从规划编制主体、原则、标准和程序等四个方面对规划编制活动进行了规范:
为了保证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编制活动在有序、规范的框架下运行,《条例(草案)》从规划编制主体、原则、标准和程序等四个方面对规划编制活动进行了规范:
第七条规定了市、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教育、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为规划编制主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第八条规定了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明确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数量及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专项规划应由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三)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实施的规定
根据我市新、旧城区现状及城市建设的发展趋势,《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了新城区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需要,适时组织建设;第十四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逐步对旧城区现有的中小学、幼儿园按照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
为解决侵占、占用学校用地的问题,《条例(草案)》对保护学校用地作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
(四)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建设管理的规定
优化教学环境和保证师生安全是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为了避免校园周围建商厦、市场、网吧、歌厅等场所、设施,对学校产生的影响,《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城市规划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审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幼儿园围墙的间距,不得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和危及师生安全。第二十条规定了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相应职责,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为了改变学校门口交通限速标志、标线对机动车减速缓行效果不佳的现状,保证师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口的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即减速带等);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开挖、截断学校外部通行道路时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学校,并采取安全措施。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