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08-05-06

——2007年5月1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月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安排,为了完成《洛阳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审工作。教科文卫工委在李柳生副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各项工作。2006年6月和11月,教科文卫工委会同法工委、教育局和法制局等相关同志先后赴沈阳、哈尔滨、齐齐哈尔、郑州等城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和学习考察,为《条例(草案)》的起草奠定了基础。2006年12月27日,教科文卫工委专门听取了市教育局、法制局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情况汇报,以督促《条例(草案)》的质量和时效。与此同时,教科文卫工委提前介入,派人参加《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协调会,全面了解《条例(草案)》的进展情况。今年4月,为了扩大征求意见面,我们还将《条例(草案)》印发给各县(市)、吉利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5月8日和9日,分别召开由市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建设、公安、文化、工商等相关部门和部分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教科文卫工委和教育局对征集的意见和建议,逐条逐句的进行分析研究,采纳了部分有法律法规依据,又符合我市实际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5月11日,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三次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之后,我们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做了修改完善。现将《条例(草案)》的初审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
    近年来,我市的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全市已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各项教育指标均居全省领先水平。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展,城市人口的激增及广大市民对教育资源需求的提高,我市教育、教育资源短缺的现象日益突出,尤其是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存在着诸多不利因素:一是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未得到有效落实,教育发展还不能与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同步。二是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长,学校建设严重滞后。三是中小学幼儿园与教育教学设施建设规划得不到有效落实。规划预留的教育用地被侵占、占用问题比较突出,建校规模被压缩,科学、合理的布局被破坏等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区域性入学压力增大,部分学校班额过大,造成资源配置失调。五是教育基本建设资金筹措渠道缺乏规范化,教育基本建设费用投入不足。六是现有学校的校舍、土地使用管理不够规范。为解决上述问题,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强我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条例(草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借鉴《郑州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外地市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听取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考虑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有关条款及内容的修改情况
    在初审过程中,我们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精神,对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一)为使制定法规的目的更加突出、全面,建议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为使《条例(草案)》在结构上更加合理、严谨,建议第六条调整为第五条,第五条为第六条。
    (三)建议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第二款改为: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四)关于规划编制经费问题。建议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内容为:市、县  (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建议第八条修改为: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这样表述便于操作、执行。
    (六)建议第十二条第一款之后增加内容为:预留建设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将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二条的第二款,本款之后增加内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欲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为他用;第十二条的第二款调整为本条第三款。
    (七)建议删去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八)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建议本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九)第十七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建议本条第二款作为第一款,增加第二款,内容为:禁止利用校舍及其土地进行经营活动。
    (十)针对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禁止的规定,建议增加一条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对其他条款在文字、用语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性的修改,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用语的规范,并对其中因条款调整、修改而必须做出相应修改的一些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在《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都有显示,这里不再具体表述。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