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08-05-06

2007年5月17日在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公安局副局长  文广宪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起草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修定《规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燃放烟花爆竹自古以来就是中化民族辞旧迎新的传统习俗,是中华民族节日喜庆的一项重要活动,寄托着广大百姓祈求和平、安祥、喜庆的愿望。悠久的历史文化决定着烟花爆竹的存在和发展。二是受大的气候影响,周边城市纷纷解禁。上海、杭州、合肥、天津由“禁放”改为“限放”,我省安阳、郑州、新乡、南阳、濮阳等城市由全面“禁放”改为“限放”,首都北京“禁”改“限”达到了政府满意、市民满意,是一个“禁”改“限”成功的典范。我市自1994年实施烟花爆竹禁放以来,每到春节假日,公安和其他管理部门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查禁鞭炮,但私买、私卖、私自燃放的情况甚多,屡禁不止,收效甚微,执法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借鉴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成功经验,走“立法规范,限而不禁,强化管理,引导消费”之路,市区烟花爆竹由“禁放”改为“限放”切实可行。因此,尽快出台《规定(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草案)》的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规定(草案)》是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而起草的。
根据我市2007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审议《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接到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通知后,为了认真完成《规定(草案)》起草工作,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了《规定(草案)》立法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了大量的起草准备工作。并先期于2006年8月29日至9月12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杨玉龙副主任的带领下,赴河北、唐山、黑龙江、哈尔滨等大中城市进行调研,参照这些城市立法和管理经验,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在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于2007年1月5日完成了《规定(草案)》起草工作,1月7日经局党组讨论通过,1月9日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市政府法制局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对初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对明显与法相悖的以及重复性条款进行了删除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1月23日、24日分别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当面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部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市政府立法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市法制局会同市公安局的起草人员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了整理、归纳,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该《规定(草案)》已经2007年3月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规定(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一)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把经济效益和安全稳定兼顾起来:(二)强化管理、严加防范,确保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安全有序;(三)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突出主体、各负其责。
    三、《规定(草案)》的基本内容和补充说明
    《规定(草案)》共二十四条,第一条至第五条属于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的宗旨、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运输的许可要求、布点方案、燃放区域、时间和品种以及燃放过程中不得违背的原则和标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是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以及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了重大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的例外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了县(市)可以参照—执行以及本规定的实施日期。
    从2007年春节市政府在市区有条件解禁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看,没有出现大的火灾、伤害等安全责任事故,主要原因:一是领导重视,从市长到各部门负责人高度重视;二是宣传到位,新闻媒体和宣传部门行动迅速,宣传力度大;三是销售管理到位,市、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严把网点布设关,市供销社严把商品市场准入制,严把进货渠道和质量,从省、市安监管理部门指定的大中烟花爆竹企业购进商品,控制了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流通。
    综上所述,烟花爆竹属于特殊商品,只要严加管理,认真执法,落实责任,就能使《规定(草案)》得以更好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只要把好进货关,依法销售,就能确保安全和责任追究,从而使烟花爆竹这一传统文化绽放新枝、渊源流长。
    以上说明和《规定(草案)》,请予以审议。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