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初审报告

2008-05-06

——2007年5月1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建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于2007年3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内司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在杨玉龙副主任的领导下,对《规定(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初审。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基本情况
    为了确保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立法工作能够充分反映民意,切实符合洛阳的实际情况,3月份,内司工委就我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情况进行了民意调查,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市政府提请的《规定(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初步的修改意见,之后,又组织召开了内司工委专家咨询组座谈会,征求听取了他们的修改建议。2007年4月28日,召集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供销社等七个部门进行了座谈和讨论,听取他们对《规定(草案)》以及我们修改意见的看法和建议。会后,内司工委在综合分析、合理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以上位法为依据,以外地市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法规为参考,以洛阳实际情况为出发点,经反复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的初审修改稿。2007年5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内司工委初审情况的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的讨论意见,我们对《规定(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二、《规定(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4年7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近年来,随着北京等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纷纷解禁,我市群众解禁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春节期间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人数逐年增多,致使《规定》失去了严肃性,使执法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合理解决好烟花爆竹的燃放问题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从我们进行的民意调查情况看,大多数群众是同意由禁放改为限放的。民意调查中我们共发出调查问卷1万份,收回9186份,其中同意限制燃放的6654份,还有1427份支持完全放开(详见民意调查情况汇总表)。因此,改变我市目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现状,实现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转变,既是照顾民族传统文化的需要,更是尊重民意的实际体现。但是,开禁并不等于完全放开,而是实行有条件的燃放,即:限地点、限时间、限品种燃放,再加上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这样就可以确保开禁后,既能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又能尊重民俗和民意,增加春节的欢庆气氛。综上,我们认为《规定(草案)》是十分必要和完全可行的。
    三、对《规定(草案)》的修改情况及说明
    (一)关于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问题。《规定(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分别修改为:(一)无证经营;(四)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主要是为了解决现实当中无证经营普遍存在和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不够清晰、执行中容易引起歧义的问题。
    (二)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问题。讨论中,大家认为《规定(草案)》规定的燃放时间,划分过细,显得零乱,既不方便群众记忆和遵守,也不便于执法部门有效执法,因此,我们依据民意调查结果和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了“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六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关于《规定(草案)》部分条文,顺序调整、合并问题。《规定(草案)》第六条至第八条涉及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运输、生产、仓储等多个方面的内容,顺序比较混乱,为此,我们按照生产、运输、仓储、批发、零售的顺序对以上三条进行了调整,调整为《规定(草案)》初审修改稿的第六条至第九条。另外,我们将《规定(草案)》第十六条与第十九条合并。主要是考虑到《规定(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后,其管理主体由建设部门调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样《规定(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就存在了合并的基础,同时增加了对非法生产的处罚,对《规定(草案)》第七条的贯彻实施更能起到保障作用,最终形成了《规定(草案)》初审修改稿的第十七条。
    (四)关于重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规定(草案)》第二十二条仅限于“重大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和品种可以不受本规定的有关条款限制,但在现实当中,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适当扩大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凡是全市性重大活动经市政府研究认为确实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燃放。
    (五)关于废止《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表述问题。我们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当废止的法规与新制定法规的名称不同或不尽相同时,废止表述中被废止法规的初始通过日期可以省略的规定,直接表述为:《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
    此外,我们还对《规定(草案)》的其他条、款、项中的文字用语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使之更加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规定(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一一表述。
    以上报告及《规定(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