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振义主任在主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法制讲座时的讲话
(2007年7月25日)
同志们:
今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办第十五次法制讲座,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面,请省林业厅李辉处长给我们讲课,大家欢迎。
刚才,李处长围绕着《森林法》,讲授了立法宗旨,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等方面的内容,有理论,有实际,讲得很好,让我们再次对李处长表示衷心的感谢!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于1984年9月20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有关林业的经济关系,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和以法治林的法律依据.它的颁行,对于我国林业事业的发展和森林资源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森林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用行政手段保证实施的有关林业生产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它是国家宪法在林业方面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9年我国制定森林法(试行)以来,林业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国仍然是一个少林国家,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5%和12%,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相当差距。目前,我国又处在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给资源环境造成巨大压力的时期,森林资源的增长速度和内在质量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仍在继续,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森林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从而达到满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立法目的。
森林法是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核心法律,也是林业的基本法律。因此,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贯彻落实林业政策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林业法制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为不断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
同志们,今天上午的法制讲座就进行到这里。下午3时半,举行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按时参加会议。
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