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村级道路养护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08-05-06

2007年7月25日在第十二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交通局局长  李  新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关于《洛阳市村级道路养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十五”以来,我市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重视扶持三农、交通部对洛阳定点扶贫、省政府实施村村通水泥(油)路的良好时机,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新建、改建农村公路8961公里,新建桥梁9070延米/232座,总投资28.8亿元。其中新建、改建村级道路7581公里,新建桥梁3836延米/189座,建设成就十分显著,使我市村级道路发生了质的飞跃。目前全市村级道路达到11652公里,已实现了村村通水泥路。为了加强我市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延长道路使用年限,充分发挥道路的服务功能,出台《洛阳市村级道路养护管理条例》十分重要。根据《公路法》、国办发[2005]49号《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洛阳市县乡公路管理条例》、豫政办[2006]100号《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通过调研、测算,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该《条例(草案)》。
    制定本《条例》,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我市村级道路发展迅猛,养护任务很重。2004年底我市村级道路4650公里,多为砂石(土)路,路况差,随着2005年、2006年的村村通建设,到2006年底,我市村级道路管养里程达到11652公里,是2004年的2.5倍,通达深度遍及所有行政村。
    (二)村级道路是国务院2005年刚刚明确增加的一项新任务,2005年以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仅限于县乡道路。目前管理养护责任不明,各县(市、区)、乡(镇)对村级道路养护管理未引起足够重视,基本处于失养状态。
    (三)村级道路养护管理资金严重缺乏,全市共需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基本资金15673万元,其中小修保养5591万元,必须进行的专项养护资金1535万元,中修、大修资金8143 万元,路政管理404万元。目前能落实用于村级道路养护的各种交通规费资金810万元左右,占需求的5.1%,缺口大。
    (四)村级道路路政管理,缺乏政策支持,目前未开展,路产、路权得不到保护。
    (五)村级道路设计年限,沥青路面为6年,水泥砼路面为20年,但由于修建时资金不足,排水、防护等设施不完善,公路极易受到水毁等损坏,减少使用年限,因此搞好养护尤为重要。
    (六)我市是交通部全国唯一的一个扶贫点,农村公路特别是村村通公路大部分是靠交通扶贫资金建设的,为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立法,对巩固交通扶贫成果及省委、省政府为全省人民办的十件实事成果是非常必要的。去年6月份市政府下发《洛阳市加强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办法》后,村道养护管理在部分县(市)已有明显改善,本次提出的《条例(草案)》,就是在去年下发的《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要求,去年初市交通局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并在我市16个县(市、区)进行了详细调研,先后组织五次座谈会征求县(市、区)、乡(镇)、村及有关部门意见。去年6月份由市人大原副主任王德俊带队,市有关部门参加,对陕西、四川、重庆、湖北等省进行了调研,通过专题讨论,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代拟稿,今年3月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市政府法制局在审查过程中,专程赴栾川县召开座谈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市法制局会同市交通局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已经2007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三十三条:第一条至第六条分别指出了《条例(草案)》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村级道路定义、养护的基本标准、养护的内容、养护的原则。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村级道路养护如何考核和评比。第九条要求加强砂石(土)路的养护。第十条提出养护采取的方式。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村道养护是村民委员会、村民的义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分别确立了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市交通部门、县(市、区)交通部门在村级道路养护中的职责,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是村级道路日常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提出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来源及如何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指出了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如何保障村级道路的畅通和安全。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村级道路的管理问题。第三十二条指出村级以下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本条例施行日期。
    四、《条例(草案)》重点解决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养护主体问题。根据国办发[2005]49号《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豫政办[2006]100号《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把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规定为:领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级道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养护管理;负责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保障每公里村级道路日常养护费用每月不低于100元;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级道路冬春普修工作。
    (二)筹措养护资金问题。村级道路养护资金有下列主要来源:1、上级政府根据村级道路养护计划和有关政策,统筹安排补助给本市的养护资金。2、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其中,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目前我市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收入4400万元,扣除征收成本和水利基金后,剩余3997万元,按80%用于管理养护计算,资金为3197.6万元,其中按13%的比例用于村级道路的资金为400万元。3、汽车养路费和客货票附加费市超收分成部分的5%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中不低于30%用于村级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该项资金省交通厅每年按油路面、水泥路面每公里1000元安排,全市村级道路共安排410万元省指专用于公路大中修工程。4、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的养护。2、3两项资金共计810万元,村级道路养护实际需要管理养护基本资金15637万元,缺口14827万元,需各级政府财政安排。关于各级政府财政安排资金问题,《条例(草案)》代拟稿中要求市、县(市、区)、乡(镇)财政按0.5%、1%、3%的比例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中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该部分资金合计3000万元左右,加上省补和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村级道路部分的资金810万元,总计3810万元,可达到启动我市村级道路养护管理水平。由于市财政部门提出《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不允许列比例支出预算,最后取消了按比例列支养护资金。目前我市大部分村级道路处于失养状态,人民群众要求公路养护的愿望十分迫切,如何保障有人上路经常性地开展养护工作,如何把养护人员的工资待遇落到实处,把养护资金落到实处,仍然是村级道路养护的重点和立法的重点。经测算村级道路日常养护最低每年每公里需2030元,加上大中修工程及水毁修复等内容全市每年最低需要15627万元。5、村级道路沿线受益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资。6、村级道路养护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安保设施的完善;上级政府部门补助我市养护资金、拖拉机摩拖车养路费、省汽车养路费安排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道路的中修、大修专项工程;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其他村级道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道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
    (三)关于乡(镇)政府职责问题。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中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但实际工作中仍然要靠乡(镇)人民政府,全市每乡(镇)平均有村级道路80公里,今后还会增加,乡政府的工作任务很重,需要明确其职责,要求其纳入日常工作,有机构、有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才能把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落到实处。
    最近省委专门发了文件,传达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光春的一次讲话精神,要求抓农村公路养护要明确四个主体,即要明确责任以县级政府为主体、资金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养护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监管以交通公路部门为主体的管理养护体制,避免出现“小洞不补,大洞叫苦”的现象。本条例所制定的条款,已基本上把徐书记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