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05-06

——2007年7月2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玉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6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七条中的“市、县(市)、吉利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规划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审议中,我们研究认为,该建议很好,应予采纳。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一条可并入第十条,作为第十条的第二款。审议中,我们认为,将第十一条作为第十条第二款进行修改之后,第十条第一款讲专项规划的批准,第二款讲专项规划的公布,第三款讲专项规划的修改,这样逻辑更通顺,条款之间衔接更紧密,应采纳该建议。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应删去“预留建设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的内容。审议中,我们认为,第八条已对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应采纳该建议。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八条中,应删去“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相应职责”的内容。审议中,我们认为,删去后逻辑更严密,表述更准确,应采纳该建议。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八条中,应删去“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内容,有毒有害物质不仅不能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排放,其他地方也不允许排放。审议中,我们认为,删去后表述更严谨,应采纳该建议。
    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未予采纳。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