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05-06

——2007年7月27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玉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6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流动兜售、占道经营或者露天经营”的规定,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建议删去。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关于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在第十条中已有规定,建议删去本款中“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中的“销售”二字。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中涉及到的“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如果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到《条例》的有效实施,建议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公告。”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综合分析考虑,不宜采纳。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