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会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8-05-06

(2007年10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继周所作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经认真审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领导重视,责任明确,交办及时,总体办理效果有了新的提高。在接到市人大交办的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8件代表建议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安排。坚持“谁主管,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实行院长负总责,其他主管院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为直接负责人的包案分工负责制;建立了周报告制度,并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到责任单位的目标考评体系,从而使今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今年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在办理过程中,与代表的联系、沟通不够,听取意见不够;在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中,存在着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对代表不满意的建议,协调力度不够。
    对于这些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好以下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各项办理工作制度;对代表不反馈或者不满意的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应亲自与代表见面,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加大协调力度,争取代表满意;对已经答复代表正在办理的代表建议,要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