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刘弘耀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提请任命:
刘弘耀、王延乐、李辉三名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提请免去:
朱福才同志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检察长:牛学理
二○○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