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宋莉等3名同志职务任免的报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任命:
宋莉同志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免去:
刘中银同志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张巍巍同志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请审议。
主任:常振义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