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08-05-06

——2007年9月26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姚继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对法院各项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做报告,请予审议。
    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期间,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8件,涉及人大代表14位。其中,民事案件2件,执行案件4件,其他建议事项2件。涉及中院6件,其中执行局3件,民五庭1件,立案庭1件,司法技术鉴定处1件;涉及基层法院2件,其中偃师市法院1件,洛宁县法院1件。目前,我院已分别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14位人大代表见面反馈了办理情况,代表们对8件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7件表示满意,1件对办理工作表示理解,但不反馈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摆到重要工作日程
    2007年3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移交会议之后,我院立即召开党组专题会议,对办理工作做出安排布置。全体党组成员一致认为,要以政法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和“讲正气、树新风、建绩效”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办理工作中发现和解决当前法院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严肃执法和公正司法,塑造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法律公信力,更好地为构建平安洛阳、和谐洛阳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为此,党组强调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当作大事来抓,要把是否尽职尽责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高到对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诚恳接受人大代表依法监督的高度来认识,要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端正审判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率。
    二、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切实提高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工作质量
    为使该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全市法院围绕人大代表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在办理工作中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性质、内容进行了分工,依照《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联络工作的若干规定》,坚持“谁主管,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实行院长负总责,其他主管院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包案分工负责制度。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切实提高办理质量,严格工作程序,对办理的案(事)件必须做到派必查、查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责任单位不得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
    在向人大代表当面反馈办理意见时,要求做到阐明适用法律的依据,做好充分说明、释法答疑工作。若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有合理意见的,应针对不满意的原因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完善办理工作,再由包案的主管院领导安排向提出不满意意见的人大代表当面反馈;如若人大代表仍不满意,包案的主管院领导又无法解决的,由该包案的主管院领导负责向院长汇报,由院长负责组织专题研究,确保办理工作的规范性。同时,从2007年6月4日起建立周报告制度,通报该项工作的人大代表不满意情况,并将通报情况纳入该责任单位的年度目标考评体系。
    三、高效运作,狠抓落实,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满意率
    经过3次党组会专题研究、2次院务情况通报,截止2007年9月12日,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满意7件,对办理工作表示理解,但不反馈意见的1件。
    不反馈意见的建议案具体情况是:白学义等3位代表对伊川县天龙研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高新管委会货款纠纷案建议加大执行力度(白学义代表系伊川天龙研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案情
    伊川县天龙研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川天龙公司)于1998年10月16日,经有关几方同意,接收了原伊川县东风砂轮厂与洛阳高新区进出口公司的595608元的债权,并及时通知了高新区进出口公司。该公司要求伊川天龙公司继续为其供货,并保证以前所欠债分期分批偿还。截止2000年初高新区进出口公司共欠伊川天龙公司1537168元。2000年7月高新区进出口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申请破产,先后经我院和省高级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万元,但高新区管委会仅向其实际注入资金933178.80元,高新区进出口公司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该公司自有资金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确认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依法驳回了高新区进出口公司的破产申请。2005年6月22日伊川天龙公司在讨债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我院提起诉讼。高新区进出口公司系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出资开办,该公司2001年12月8日已被洛阳市工商局作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截止原告起诉时,该公司没有经营场所、固定资产、人员,故伊川天龙公司撤回对高新区进出口公司起诉,而只诉高新区进出口公司的开办单位洛阳高新区管委会,要求支付其所欠货款。依照《最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0)24号],认为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因此,我院认为因高新区进出口公司所引起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均应由高新区管委会来享受和承担。故,我院于2005年9月12日做出(2005)洛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1537168元及利息给付伊川天龙公司。高新区管委会在上诉期间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8月16日,高新区管委会向我院提出申诉,经立卷复查该案不符合再审条件,于2007年9月4日依法驳回其申诉。
    (二)案件执行情况
    伊川天龙公司于2005年12月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该案立案执行后,我院依法向高新区管委会发出限期履行义务执行通知书,但其拒不履行义务,我院执行人员虽经多次执行,但该案仍无任何进展。
    2006年4月10日,我院依法将高新区管委会所属的财政局基本帐户予以冻结,但帐面资金仅有一万余元,不能满足案件执行标的。2007年4月17日经我院执行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将高新区管委会下属的财政局其他帐户予以冻结。同时,院领导也与商新区管委会领导多次沟通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效果不明显。为此,虽然我院高度重视该案的执行工作,且院领导已向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市委政法委、市纪委、市政协有关领导进行了就该案的执行情况专题汇报,但目前仍在协调执行之中。针对该案的办理工作我院多次向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见面反馈,该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理解,但不反馈明确意见。
    四、查摆剖析,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新局面
    通过此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开展,我们清醒地看到,全市法院的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存在着执行难问题未根本解决、涉法信访案件的压力仍然较大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尊严。为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查摆,深刻剖析,积极整改,不断增强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地去探索、积极地去发现、科学地去总结,完善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体制,推出新路子,制定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努力开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新局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当前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集中了社会矛盾的热点,焦点、难点。全市法院将在市委的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用积极的态度、饱满的精神、务实的作风,搞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去发现、去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争达到思想水平有明显提高、作风有明显转变、纪律有明显增强、工作有明显进步,真正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为洛阳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以上报告妥否,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审议。